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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理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故障,保证我校教职工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等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只限校属特种设备。对在校内施工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全工作应有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特殊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明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并积极配合年度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意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须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完备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购置设备前必须进行充分而有效的论证,必要时要对生产厂家进行严格考察。要对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进行充分调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证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由生产厂家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验收、交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并取得运行许可证,交接双方必须进行认真验收,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和安装调试及运行记录。

  第十条 特种设备购置合同中质保金不得低于设备购置费的10%。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责任由购置经办单位负责,质保期满后,由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后,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交接双方应如实了解并说明设备在一年质保期内的故障现象和原因。在故障依然出现和原因不详时,使用管理部门可拒绝接收。质保金必须在质保期满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支付。交接完成后使用管理方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为: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进行故障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 国家有明确规定须持证有岗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出详细记录。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部门做好年检和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并依据检验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管理单位应申请报废。锅炉等压力容器的校内报废手续批准后,应向原登记的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报废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其中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处置必须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

  第六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配套的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质保期的维保及质保期有关事宜的处理由基建处负责。

  第十八条 在完成特种设备交接后,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第一章和第三章的要求认真加强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其职能为:

  (一) 负责监督全校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

  (二) 安排特种设备年检、维护、保养及维修的经费。

  (三)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六章 事故与责任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应明确指定专人操作,若因为违反安全规程、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和无证上岗操作而引发的事故应追究事故当事人和使用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此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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