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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华南农办〔201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或工作间等三级单位为基本单元岗位的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法人负责,分工管理,督促检查三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保卫工作和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是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院长、处长(主任)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学院、单位、公司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保证本学院、单位、公司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检查、指导校内各学院、部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学院、部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零星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二条 实验室(所)防火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室防火责任人;

  (二)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须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固定位置放置,并根据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

  (四)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子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并由合格电工操作。使用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实验室监控时,须切断电源;

  (五)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临时电源线,确属工作需要架设的,须征得实验室防火责任人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使用临时电源线时间不得超过15天,到期应及时拆除;

  (六)电器设备、仪器除日常检查外,每学期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等情况时,须停止使用,检修保养,不得带故障操作;

  (七)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质检部门规定的保险装置,要选用与负荷相应的保险丝,不准用铜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八)室内天花板上的电线须安装在阻燃材料的套管内,严禁闷顶架线;

  (九)电器设备一旦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十)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实验需要使用明火及使用电炉时,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烙铁要放在不燃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十一)实验室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现场存放。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品,要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做实验剩余的一般易燃化学危险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除外),暂时存放量不得超过5kg,超过5kg时,应送回危险品仓库存放;

  (十二)实验室要保持清洁整齐,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要保持畅通;

  (十三)在节假日不使用的实验室,应关闭电源、气源和水源;

  (十四)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和超过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

  (十五)在实验中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安全的规定。所用各种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

  (十六)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入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在实验台上,不应放置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十七)建立和健全蒸馏、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规定,并教育师生严格遵守;

  (十八)实验室要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十九)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扑救;

  (二十)各单位防火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十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强化计算机机房的日常防火管理,对计算机内部的电源及机房内部的电器设备、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

  (二)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存放腐蚀性和易燃易爆物品。在机房内维修设备时尽量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易熔剂,如确需使用时,应控制用量,随用随取;

  (三)在机房中维修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并及时清除维修使用的易燃洗剂、纸张等;

  (四)机房内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着装,严禁使用由聚氯乙烯材料制作的拖鞋;

  (五)保持机房通道畅通,出入口要设置事故应急照明装置。机房内的信号线、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铺设、安装,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

  (六)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要装设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小型计算机房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灭火器应放置在显眼位置;

  (七)计算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八)负责计算机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每年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并负责教育使用计算机等设备的相关人员。

  学校辐照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与后勤生活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校内各类供文化娱乐活动使用的投影室、舞厅、卡拉OK室、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展览室;后勤生活服务网点主要指校内各餐厅、招待所、饮食店、商店等;

  (二)建立和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三)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封堵。场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四)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楼梯口等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五)投影室、舞厅、卡拉OK室等机房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电热器、明火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工作室内严禁会客;

  (六)禁止非放影员操作放影机、投影机等设备。每次放映结束后,要坚持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等。

  第十五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如有不符者,要报告主管单位进行整改;

  (二)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尤其是珍本、善本、绝版图书、稀缺书刊、重要档案资料、文献资料等的存放处)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与业务无关的电热器具;

  (三)不得随意乱拉电源线,确需临时拉线时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后进行。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

  (四)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要由具备资格的正式电工负责。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不得使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

  (五)各阅览室、陈列室以及图书的编目、检索、采编、加工、复制复印、照相等作业部门,要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六)加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严格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室、资料室,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单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不得使用燃烧型蚊香;

  (七)使用易燃易爆杀虫剂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八)保持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和书籍;

  (九)图书馆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六条 校内企业、印刷厂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校内企业、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防火责任人。车间、仓库应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二)各生产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员工集体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液化气炉;

  (三)工人上班时车间大门不得上锁,公共楼梯、消防通道上严禁堆放杂物、货物。废纸废料应定期清理;

  (四)因生产需要临时动火作业或焊割作业,要报主管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

  (五)禁止将生产车间、饭堂、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栋楼内;

  (六)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全体员工严守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临时易燃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凡在校园内搭建工棚、凉棚、排栅、牌楼等临时易燃建筑物,除向后勤部门申请外,还须在施工前向保卫处申报,获得《搭建临时易燃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二)不得在校道两旁和可能影响交通、消防、给排水、校容卫生和高压线供电等公共安全的地段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

  (三)各基建工地和临时易燃性工棚、宿舍、凉棚等建筑物,其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暂行设施的规定》和公安部《工棚防火措施》、《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

  (四)对使用临时易燃建筑的单位,须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制订防火公约,落实防火责任;

  (五)临时易燃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及消防工具。严禁在易燃工棚内乱拉乱接电源线,使用电炉和明火。

  第十八条 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校内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要有保卫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尚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大楼,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后续工程建设,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完善各种手续,力争早日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做好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工作,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后勤处负责各大楼的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验收合格后的管理与维护。

  消防控制室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商铺,当事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有房屋、场所的出租,消防责任由资产管理处与承租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住宅区的消防管理,参照广州市天河区《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执行,后勤处负责消防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树木园的消防管理,由主管单位林学院负责并严格施行山林防火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房屋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用人单位负责配置。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须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均需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必须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条 无法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须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本条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八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各学院、部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第五十条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一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综治办每两年组织对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结果进行公告,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同时由学校综治办存档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本条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业绩和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责任事故采取相应处罚:

  (一)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事故责任人记过处分,按直接财产损失的5%进行经济赔偿;给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警告处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经济赔偿;

  (三)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按直接财产损失的3%进行经济赔偿;给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全校通报批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经济赔偿;

  (四)直接财产损失1万元以内的,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处分,按直接财产损失的2%进行经济赔偿;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批评教育,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经济赔偿;

  (五)采取一票否决制。出现消防事故的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各项评先和评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机关部处、隶属学校直管的中心、公司、驻校内其它单位;学校三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直管的系、实验室、工作间、中心、公司、所等。

  第五十六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9〕6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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