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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阴工学院院内涉及化学危险物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报院保卫处和院办公室批准备案,使用“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危险物品固液废物处理定期由有关使用部门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剧毒品处理由有关使用部门向院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须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保卫处备案。

  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八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6.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九条 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试验和生产设施时,应同时向院总务基建处、保卫处和设备处提供:

  1.设计任务书(包括工作状况、具体布置、周围建筑情况);

  2.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3.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在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必要时还须报请市有关上级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员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试验或生产的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在试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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