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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有效地预防各类重特大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的程度范围界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指一次死亡师生3人及其以上,或死亡不足3人,但重伤10人及其以上,或急性中毒2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其以上的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界定。

  第三条 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范围界定标准,按照本地区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武夷学院创建“平安单位”活动办法》(武院治[2008]7号)、《武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界定。

  第四条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等级确认与划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社会类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武夷学院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界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及其等级依照《武夷学院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标准》进行认定和区分,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D)教学保障。每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 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对有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同一时间段内多次发生的可以按高等级认定。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界定。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学校安全领导责任;具体分管各项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对其分管的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各系(部)、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事)件工作会议。及时贯彻、宣传有关安全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文件,分析、排查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会议的内容和有关工作应形成文字记录,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及各级责任人必须严格抓落实。

  (二)认真执行《武夷学院安全工作管理细则》(武院治[2008]2 号),明确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严格实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综治一票否决制,并将其作为单位、部门及责任人评聘、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系、部门,当年不得参评先进集体。系、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级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验室、体育场(馆)等场所的设备、设施,职能部门及主管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管理、重点检查并进行有效的整改。

  (四)校党办和保卫部门应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地在校内组织有关预案的演练,使广大师生员工能更多地掌握自我保护的常识和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在学期初和期末、重大活动及国家规定的长假,应对火灾、交通、危房、建筑质量、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认真检查;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活动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到“两个第一”(即第一时间到现场,第一时间里报告),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维护校园安定、稳定。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以及对原因的初步分析等情况快速报告学校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七) 经学校保卫部门确认的重点要害部位,保卫部门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责任;各重点要害部位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资产多、额度高、影响大,需要重点看护的场所必须提前规划,并报保卫部门核定后安装安全防范设施和器材,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八条 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学生外宿的管理,有特殊情况需居住在外的必须有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系批准、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严格学生外出春、秋游及暑期社会实践等重大活动报批制度。外出活动应依照学校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学生放假、实习前,各单位应做好外出的各类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第十条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及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学校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领导不履行安全职责和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学校接到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或隐患进行查处和整改。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交通、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严禁各系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除教学实验外)或其他危险劳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66号令)执行。

  对其他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的制度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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