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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分级检测规程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发 文 号】:LD82-1995

【颁布日期】:1995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

【标  题】:高温作业分级检测规程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要求贯彻执行GB4200—84而制订,本标准在内容上与GB4200—84和GB934—89保持一致。
  通过制定本标准,使执行GB4200—84和GB934—89的现场操作具体化、科学化、规范化,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以满足执行GB4200现场工作和数据交流与分析对比的要求。
  依据GB4200—84和GB934—89制定本标准时,在严格遵守GB4200—84和GB934—89的各项基本要求的同时,还增加了经过实践证明适合实际工作又不妨碍GB4200—84和GB934—89执行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湖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少杰、王在刚、李毅、朱宝玉、万福饶、王黟山、严广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分级的测定内容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有生产性热源的作业危害程度的分级测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200—84 高温作业分级
  GB931—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件测定方法
  3 测定内容及方法
  3.1 劳动时间率的测定
  3.1.1 原理:随机选择工种(岗位)代表性作业者2名以上(含2名),记录作业者的实际活动内容和动作持续时间、高温作业时间及休息时间。通过计算一个工作日平均休息时间。求出一个工作日劳动时间率。
  3.1.2 器材
  秒表或具有相同精度、功能的计时器。
  3.1.3 劳动时间的测定
  3.1.3.1 按下列原则选择测定对象:
  a. 本岗位(工种)工龄在1年以上;
  b. 年龄在20岁~45岁之间;
  c. 身体状况能胜任本职工作;
  d. 若无作业者满足上述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 在对未成年工或女工进行检测时,未成年龄要按法定要求划分,女工年龄仍按本条b执行。
  3.1.3.2 准备记录表格(见附表A)及记录工具。
  3.1.3.3 准备、检查计时器。
  3.1.3.4 在生产正常情况下,对每个跟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一个工作日,连续记录2d以上(含2d),每工种(岗位)记录的工作日数不得少于4人·d。具体记录要求如下(记录表见附录A):
  a. 记录测定对象各类动作的持续时间、高温作业时间及其作业场所;
  b. 一般情况下,超过1min的动作应单独列项记录持续时间、高温作业时间及作业场所;
  c. 若某一动作在持续过程中改变了作业场所(以及高温作业场所)或作业性质,应另列项作记录。
  3.1.3.5 对各类动作进行归类,并按要求统计休息时间,必要时统计各类高温作业时间。
  3.1.3.6 休息时间按(1)式计算

式中:tr——一个工作日平均休息时间,min/d;
  ti——第i次休息的持续时间,min;
  D——记录日天数,d。
  3.1.3.7 若必要时各类高温作业时间可按(2)式计算:

式中:tp——p高温作业一个工作日平均持续时间,min/d;
  tj——p类高温作业第j次作业持续时间,min。
  3.1.4 劳动时间率按(3)式计算:

式中:Tc——劳动时间率,%。
  3.2 定内、外温差的测定
  3.2.1 原理:以本地区实际出现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运用通风干湿球温度计或数显自动综合温度测试仪同时测定温度作业地点气温和室外气温,查表或读数求得空气相对湿度,计算求出室内、外温度差。
  3.2.2 器材
  机械(电动)通风干湿球温度计和数显自动综合温度测试仪,测定范围0℃~50℃。
  3.2.3 气温和空气相对湿度测定方法
  3.2.3.1 室内测定点选择原则
  a. 测定点应设置在有代表性作业者高温作业地点和经常停留地点,尽可能靠近作业者,但不影响作业者正常操作和测定;
  b. 测定点必须包括高温作业温度最高或作业者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点,以及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具备的工作地点。
  c. 测定高度为立位作业1.5m高,坐位作业1.1m。
  3.2.3.2 室外测定点
  应选择在比较空旷的场地,无阳光直射并通风的地方。
  3.2.3.3 准备记录表格(见附录B)及记录工具。
  3.2.3.4 在地区实际出现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或大于设计温度)时,在生产正常情况下,停止局部降温措施30min后,按GB934中7.1规定在每日10h~16h之间同时测定室内、外干湿温度,并将数据记录于附录B。每测定点测定次数不得少于2次。
  3.2.4 室内、外温度差和空气相对湿度
  3.2.4.1 室内、外温度差按(4)—(7)式计算:



式中:Kin——p测点室内温度;
  Kout——测Kin时的室外温度;
  Ki——p测点第i次测定的室内外温差;
  Kp——p测点的平均室外温差;
  K——工种(岗位)平均室内外温差;
  n——p测定点测定次数;
  N——工种(岗位)测定点数。
  若多个测定点之间温差差别很大,或作业者活动场所环境条件变化很大,以及高温作业时间较短时,室内、外平均温度按(7)式计算:

3.2.4.2 空气相对湿度
  a. 用室内测定点每次测定的干湿球温度,查专用相对湿度计算表确定空气相对湿度值,或用数显自动综合温度测试仪测定,并记录于附录B。
  b. 空气相对湿度按(8)式计算:
 

式中:R——工种(岗位)高温作业场所空气相对湿度;
  Ri——第i测定时空气相对湿度;
  Nr——相对湿度的测定次数。
  4 高温作业分级
  按GB 4200中规定执行。
  5 分级和测定机构
  高温作业的分级和测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工时记录表
  (补充件)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车间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记录时间_____________属何种分级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者:
  附录B(标准的附录)
  高温作业分级测定记录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车间______工种__________人数________测定日期___________

测定: 记录者:
  附录C(标准的附录)
  工厂高温作业测定点位置的确定
  (参考件)
  C1 生产车间按产品的工艺过程,不同操作岗位和工序,凡有生产性热源的作业点,分别设置1个测定点。
  C2 一个车间内有1台~3台同类生产性热源,设1个测定点,4台~10台设2个测定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测定点。
  C3 移动式生产性热源,或作业者移动作业时,可按经常移动的长度,20m以下设1个测定点,20m以上设2个测定点。
  C4 仪表控制室和作业者休息室内一般设一个测定点,但操作岗位不得少于1个测定点。
  C5 一个车间内有2台以上不同类型生产性热源时,可将测定点设在散热量大的生产性热源的作业点,或分类按C2设测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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