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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标志 使用原则与要求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T 15566-1995

【颁布日期】:1995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1日

【标  题】:图形标志 使用原则与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形标志的使用原则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信息、安全、交通等各种图形标志。文字标志亦可参照使用。
  注:1)本标准中如未写明“标志牌”,则标志指“标志”或“标志牌”。
  2 引用标准
  GB 1252 图形符号 箭头及其应用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5565 图形符号 术语
  3 术语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按GB/T 15565的规定。
  4 使用场所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主要适用下列a—c所列场所;安全标志主要适用c—h所列场所;道路交通标志适用h所列场所;消防安全标志适用全部场所。
  a.旅游景点、公园、机场、码头、车站(火车、汽车、电车、地铁站)、市区街道等公共场所;
  b.宾馆、饭店、旅馆、购物场所、会议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医院等服务设施;
  c.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电车、地铁等运输工具;
  d.工矿企业、仓库、货栈等;
  e.工程施工现场;
  f.林区、矿区、油田、钻井平台等;
  g.科研院所、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高层公寓等;
  h.道路两旁、桥梁、隧道等;
  i.其他场所。
  5 设置原则
  5.1 安全
  5.1.1 标志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5.1.2 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
  5.2 醒目
  标志应设在人们最容易看见的地方。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5.3 便利
  5.3.1 应从方便的角度按人员正常流向考察人们初临一个新环境时或遇到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信息。
  5.3.2 要将导向标志和提示标志结合使用,远离目标时使用导向标志,在目标位置处使用提示标志以利辨别。
  5.4 协调
  5.4.1 标志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标志的材质、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及设置方式,使标志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
  5.4.2 同一场所的各标志之间要相互协调,应尽量使在不同位置设置的标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质及颜色(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统一。
  6 设置要求
  6.1 设置方式
  图形标志一般采用的设置方式为: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悬挂式、摆放式、柱式(固定在标志杆或支架等物体上),以及其他设置方式。
  6.2 便于视读
  6.2.1 标志的偏移距离应尽可能小。对位于最大观察距离的观察者,偏移角不宜大于15°(见图1)。如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
  6.2.2 应尽可能使标志的观察角接近90°。对位于最大观察距离的观察者,观察角不应小于75°(见图1)。
  6.2.3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如广告牌等),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6.2.4 标志通常不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后人们看不到标志。
  


  图1
  6.3 照明要求
  6.3.1 应将标志设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证人们能正常地辨认标志。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地点,则应考虑增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
  6.3.2 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带有规定颜色的标志经光源照射后,标志的颜色仍应符合有关安全色标准的规定。
  6.4 适量设置
  尽量用适量的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现出来,避免漏设、滥设。
  6.5 设置地点
  6.5.1 导向标志应设在便于人们选择目标方向的地点,并按通向目标的最佳路线布置。如目标较远,可以适当间隔重复设置,在分岔处都应重复设置标志。
  6.5.2 提示标志应设在紧靠所说明的设施,单位的上方或侧面,或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与该设施、单位邻近的部位。
  6.5.3 环境信息标志应设在入口处或某场所中最醒目处。
  6.5.4 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要说明(禁止、警告、指令)的设备处或场所附近醒目位置。
  6.6 设置高度
  6.6.1 附着式设置的标志,其设置高度为:
  a.与人眼水平视线高度大体一致;
  b.略高于人体身高;
  c.其他更明显的较高的位置,但应符合6.2.1和6.2.2条的要求;
  d.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可根据具体场所的客观情况来确定。
  6.6.2 悬挂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对道路交通标志应按规定的净空高度设置。
  6.6.3 柱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宜在2m左右。如确信标志的设置地点不会因其设置高度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其设置高度可与人眼视线高度大体一致或选用其他合适的设置高度。
  注:2)“紧急出口”标志的设置高度遵照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6.10.1条的规定。
  6.7 图形标志方向
  6.7.1 设置含有方向性的图形标志时,应避免其方向与实际场景的方向相矛盾(见图2)。可使用标志的镜象来解决这一矛盾。
  


  图2
  6.7.2 导向标志中的图形标志如含有方向性,则其方向应与箭头所指方向相一致(见图3(a)),如不一致,应改变图形标志的方向(如使用其镜象,见图3(b))。
  6.7.3 设置禁止标志时,标志中的否定直杠应与水平线成45°夹角。
  


  图3
  7 布置要求
  图形标志除单独使用外,常与其他图形标志、箭头或文字共同显示在一块标志牌上(见图4),或多个单一图形标志牌、方向辅助标志牌组合显示(见图5)。
  7.1 布置方式
  7.1.1 图形标志、箭头、文字等信息一般采取横向布置(见图5),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纵向布置(见图4)。
  7.1.2 布置各种功能的图形标志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
  7.2 图形标志之间的间隔
  7.2.1 两个或更多提示标志在一起显示时,标志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标志尺寸的0.2倍(见图5)。
  7.2.2 正方形标志与其他形状的标志,或者仅多个非正方形标志在一起显示时,标志尺寸(见第8章)小于0.35m时,标志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cm;标志尺寸大于0.35m时,标志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cm。
  7.2.3 两个引导不同方向的导向标志并列设置时,至少在两个标志之间应有一个图形标志的空位。
  7.3 导向标志的布置
  7.3.1 标志中的箭头应采用GB 1252第3.1.1条中的形式,箭头的方向不应指向图形标志。
  7.3.2 箭头的宽度不应超过图形标志尺寸的0.6倍(见图3)。箭杆长度可视具体情况加长。
  7.3.3 标志中的箭头可带有正方形边框(见图5),也可没有该边框(见图4)。没有边框时,箭头的位置可按有边框时的位置确定(见7.2.1条)。
  7.3.4 标志横向布置:
  a.箭头指左向(含左上、左下),图形标志应位于右方(见图3(a));
  b.箭头指右向(含右上、右下),图形标志应位于左方(见图3(b)、图4);
  c.箭头指上向或下向,图形标志一般位于右方。
  7.3.5 标志纵向布置:
  a.除b的情况,图形标志均应位于下方(见图4);
  b.箭头指下向(含左下、右下)时,图形标志位于上方。
  7.4 图形标志与文字或文字辅助标志结合
  7.4.1 与某个特定图形标志相对应的文字应明确地排列在该标志附近,文字与图形标志间应留有适当距离。不得在图形标志内添加任何文字。
  


  图4
  


  


  7.4.2 文字横向排列时一般位于图形标志的右方(见图6)或下方(见图7),也可放于左方(见图8)。文字竖向排列时位于图形标志下方,在标志杆上呈现时,则应位于标志杆的上部(见图9)。
  7.4.3 文字横向排列时的总高度或竖向排列时的总宽度一般不超过图形标志尺寸的o.6倍(见图6)。
  7.4.4 尽可能只设置图形标志,不设或少设文字辅助标志。如使用文字辅助标志,必须与图形标志连用,不得单独使用。亦可采用中、英文的文字辅助标志。民族自治地区可加入相应的民族文字。
  7.5 图形标志、箭头和文字结合
  文字不应位于箭头的头部(道路交通标志的方向地点标志除外),也不宜位于图形标志与箭头之间。
  8 尺寸
  8.1 标志尺寸的选择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所要保证的最大观察距离为准。要根据所要传递信息的要求(如安全要求)及客观环境的条件(场景的大小及标志所设的位置)确定最大观察距离,具体确定方法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8.2 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后,应按表1规定的尺寸系列选择合适的标志尺寸。
  8.3 组合标志应在选定了每个单一标志的大小后,再根据第?章的布置要求确定其尺寸。
  表1 图形标志尺寸系列 m
  


  注:表中边长或直径包括标志的边框和衬边。
  9 制作
  9.1 各种图形标志必须按照规定的图案、线条宽度成比例放大制作,不得修改图案。
  9.2 图形标志(公共信息图形标志除外)应带有衬边。除警告标志用黄色外,其他标志均使用白色作为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尺寸的0.025倍。
  9.3 用灯箱显示标志时,灯箱的制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9.4 标志一般选用薄钢板、铜板、铝板、塑料等耐久性材料。亦可选用透明材料。
  9.5 有触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标志。
  9.6 室外露天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及交通标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制成。
  9.7 对防火有要求的标志应使用不燃材料,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9.8 特殊场合使用的标志的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10 固定
  各种方式设置的标志都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依托物上,不能产生倾斜、卷翘、摆动等现象。室外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压力的作用。
  附录A
  最大观察距离(L)的确定方法
  (参考件)
  A1 假设在A或B处设置标志(见图A1):如要求门口的观察者能看清标志,则最大观察距离分别为LA1和LB1;如果要求室内任何位置的观察者都能看清标志,则最大观察距离以室内离标志最远位置的观察者为准,分别为LA2和LB2。
  


  图A1
  A2 室外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和指令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可根据标志的内容引起观察者做出反应的安全距离来确定。例如要求在某危险品仓库周围20m的距离内禁止烟火,那么最大观察距离为20m。
  A3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应根据车辆的行车速度来确定最大观察距离。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殿一、陈元桥、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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