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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作废)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文 号】:TJ36—79

【颁布日期】:1979年

【实施日期】:1979年

【标  题】: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作废)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引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注:①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⑧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②工人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短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上表规定的浓度时,可与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以放宽,作业时间lh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到50mg/m3;半小时以内可达到100mg/m3;15—20min可达到200mg/m3。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h以上。
   **含有助%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粉尘,宜不超过1叹/m3
   ***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④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1983年一1989年颁发的新增或修改部分)
  


  (1996年颁发的新增或修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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