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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施放气球审批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号】:昆政办通(2004)19号

【颁布日期】:2004.02.24

【实施日期】:2004.02.24

【标  题】:昆明市施放气球审批实施办法

【法规分类号】E342025200402

【标题】昆明市施放气球审批实施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02.24

【实施日期】2004.02.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气象

【文号】昆政办通(2004)19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规范施放气球审批工作,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气象探测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气象局《云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本实施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实施办法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昆明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气象局负责当地施放气球审批。
根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涉及户外广告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消防、航空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施放气球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昆明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报经昆明市气象局批准后,还必须再报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施放活动,由昆明市气象局会同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批准施放范围。
第五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7天向昆明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填报《昆明市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报表》。昆明市气象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拟施放4天前持气象局批准文件向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提出施放申请,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在拟施放1天前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昆明机场净空保护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与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第六条 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6天向昆明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并填报《昆明市施放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昆明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3天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批准施放的,给予施放气球批准文件。涉及户外广告的持施放气球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施放系留气球,用户要求时间紧迫的,应当在拟施放24小时前向昆明市气象局、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气球施放单位填报《昆明市施放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或《昆明市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报表》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施放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和《施放气球资质证》编号;
(二)施放现场工作人员姓名、《施放气球资格证》编号、联系方式和用户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三)具体的施放地点、施放起止时间;
(四)气球的规格、类型、数量、用途;
(五)使用气体的种类、数量、气瓶规格及生产厂家。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还应当填报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施放系留气球:
(一)施放气球单位持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有与施放气球规模相适应的、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三)施放气球的地面及空间符合场地安全要求;具备适宜的气象条件;施放气球的地点在飞行管制部门划定的禁放区域外;施放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设置有识别标志(现场勘测);
(四)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五)与昆明市气象局或县(市)区气象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六)符合其它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一)不妨碍气象探测业务;
(二)符合第八条(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
第十条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气球。
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应当提前9天向当地气象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气象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如经审查批准,申请人应当在拟施放7天前持气象局的批准文件向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提供书面申请,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要严格遵守昆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施放气球规定。
第十一条 施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施放。取消施放气球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施放气球应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识别标志,分别标明在气球和悬挂物上(涉及户外广告的,还应将户外广告登记证和设施设置许可文号标明在气球和悬挂物上)。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活动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或其它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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