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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采取十项措施加强新改扩建煤矿安全监管

【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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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2008 年4 月26 日,新疆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胜金乡煤矿发生因矿区停电造成井下3名矿工遇难的较大事故后,新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了十项措施加强新、改、扩建煤矿安全监管。

  一是监督新、改、扩建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矿井立即停止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是监督利用原有系统进行改扩建的煤煤改造完善供电、提升、通风、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系统投入使用。

  三是要求所有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暂时无法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必须配备柴油机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其容量必须满足矿井通风、提升、排水要求,并保证在10 分钟内启动切换。

  四是督促煤矿企业编制停电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在供用电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供用电行为。

  五是要求煤矿企业设专人24小时值守矿井地面主要通风机,并配备值班电话。

  六是督促煤矿加强采空区管理,凡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必须组织专家研究治理方案,明确采空区水、火、瓦斯、顶板等隐患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

  七是监督加强井下火区管理,定期检查井下密闭质量,定期分析火区内的温度、气体、瓦斯等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八是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对应急预案、施救方法等进行重点培训,强化作业人员、救援人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后立即按规定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召请专业救护队,科学合理施救,防止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九是对矿井基本建设手续、相关证照、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资质、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又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十是监督煤矿认真落实自治区《 关于开展自治区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精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查大隐患、防大事故",杜绝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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