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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带GA89—94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4—11—02批准 1995—05—01实施

【发 文 号】:GA89—94

【颁布日期】:1994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1995年5月1日

【标  题】:消防安全带GA89—94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带(以下简称安全带)的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保管、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队员使用的安全带。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 5455 纺织织物 阻燃性能测定 垂直法

 

GB 6458 金属覆盖层 中性盐雾试验(NSS试验)

 

GN 11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术语

 

安全带是消防员在灭火战斗中用来登高作业,保护自己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它与消防安全绳、安全钩等其他装置配套使用,具有自救和救人的功能。

 

 

4 产品分类

 

4.1 型式

 

双钎双排眼式,具有二个半圆环(或三角环)和一个可携带消防腰斧或其他工具的装置。见图1。

 

 

 

 

4.2 型号编制方法

 

安全带的型号编制方法按GN 11的规定。

 

4.3规格和公差

 

规格和公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标记示例:

 

 

 

 

1 mm

 

项目

 

参数

 

规格

 

 

 

 

质量,kg

 

不大于

 

RD 110

 

1100±10

 

80±2

 

2.8±0.3

 

0.65

 

RD 115

 

1150±10

 

RD 120

 

1200±10

 

RD 125

 

1250±10

 

RD 130

 

1300±10

 

0.75

 

RD 135

 

1350±10

 

RD 140

 

1400±10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与结构

 

5.1.1 安全带的腰带必须是一整根。

 

5.1.2 安全带上的零部件安装应端正,带面应清洁,边缘应圆滑。

 

5.1.3 安全带上装置的半圆环、三角环、双钎腰带扣等部件应转动灵活。

 

5.1.4 安全带上应可携带消防腰斧或其他工具。

 

5.1.5 半圆环、三角环、双钎腰带扣只允许对焊,焊接处表面不得有裂缝、咬边、凹陷和夹渣等缺陷。

 

5.1.6 安全带缝合线的颜色和腰带主颜色应一致。线迹应平直、均匀、正反面基本一致。

 

5.1.7 安全带尾部穿入套圈时移动应灵活,并应有滞滑作用。

 

5.1.8 篷圈应铆紧,卷口四周应卷平。如卷口裂缝,不能豁到洞眼垂直处。每个洞眼的豁口处不得超过三处。铆面应光洁。

 

5.1.9 金属配件表面应光洁,不得有麻点、裂纹,明显压痕和划伤等缺陷;其边缘应呈圆弧形,表面必须防锈。

 

5.2 抗拉性能

 

安全带各零部件的破断负荷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2

 

名 称

 

破断负荷,N

 

腰 带

 

15000

 

双钎腰带扣

 

8000

 

半 圆 环

 

12000

 

三 角 环

 

12000

 

 

5.3静负荷性能

 

安全带整体在4500N静负荷下,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在12000N静负荷下,安全带应无破断。

 

5.4 抗冲击性能

 

安全带应进行整体抗冲击试验。冲击试验后,其部件不得出现破断,裂纹现象。

 

5.5 缝线抗拉强度

 

缝线的抗拉强度不得小于160N。

 

5.6 腰带阻燃性能

 

在进行阻燃性能试验时,火焰应在60s内自熄。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

 

5.7耐腐蚀性能

 

金属零部件应经浓度为50±5g/L的氯化钠溶液,48h连续喷雾腐蚀试验,试验后应无起层、剥落及肉眼可见的锈斑。

 

 

6 试验方法

 

6.1 试样的预处理

 

6.1.1 腰带试样

 

用于5.2条抗拉性能试验的腰带试样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280mm,宽度与生产的产品相同。

 

6.1.2 用于5.2条抗拉性能试验的三条腰带和用于5.4条抗冲击性能试验的三条安全带应分别进行高温、低温、浸水等预处理。

 

6.1.2.1 将进行高温预处理的试样置于恒温箱中,箱温为60±2℃,恒温4h,取出后应在3min内做完试验。

 

6.1.2.2 将进行低温预处理的试样置于低温箱中,箱温为—20±2℃,恒温4h,取出后应在3min内做完试验。

 

6.1.2.3 将进行浸水预处理的试样置于水槽中,水温与室温相同,浸泡4h,取出揩干后进行试验。

 

6.2 外观检查

 

外观质量用目测方法检验。

 

6.3 规格检查

 

用钢卷尺,游标卡尺和台秤检验。

 

6.4 抗拉试验

 

6.4.1 试验设备,万能试验机的最大试验负荷应不小于20000N。精度土0.2%。

 

6.4.2 将各种金属零部件三只和经过预处理的腰带试样三条分别垂直固定在专用夹具上进行抗拉试验,拉伸速度设定为100mm/min,并记录破断负荷,其结果应符合5.2要求。

 

6.5静负荷试验

 

用专用夹具钩住安全带上半圆环(或三角环),使其受力方向与垫板垂直;然后向腰带施加4500N负荷,持续1min,如合格则加大负荷至12000N。试验进行三次,其结果均应符合5.3要求。

 

6.6抗冲击试验

 

将经过预处理的三条安全带分别系在100±1kg的拟人模型上,然后用φ20mm棕绳,通过安全钩扣在半圆环(或三角环)上,成悬挂状态。再提升拟人模型使安全带和悬挂点处在同一高度上。然后释放拟人模型,冲击距离为2.0m,其结果均应符合5.4要求。

 

6.7 缝线抗拉试验

 

6.7.1 试验设备,强力试验机的量大试验负荷应不小于500N。精度土1%。

 

6.7.2 将用于制作安全带的缝线固定在夹具上,进行抗拉试验,拉伸速度设定为100mm/min,记录抗拉强度。试验进行三次,其结果均应符合5.5要求。

 

6.8 阻燃试验

 

试验按GB 5455规定进行。燃烧时间为12s,记录火焰熄灭时间,其结果应符合5.6要求。

 

6.9耐腐蚀试验

 

试验按GB 6458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7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安全带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7.1.1 出厂检验

 

7.7.1.1 安全带必须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厂。

 

7.1.1.2 出厂检验按4.3、5.1、5.3、5.4、5.6条规定进行。以同一品种,同一材质的产品2000条为一批(不足2000条也作为一个批量)。从中任意抽取6条安全带作为试样。

 

7.1.1.3 出厂检验的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厂新试制产品;

 

b.正常生产后,原材料、设计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质量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2 型式检验按标准第4章、第5章全部项目进行。样本数为安全带6条,各种金属零部件六只,腰带料2.5m,缝线3m。

 

7.1.2.3 型式检验的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

 

7.2 经5.2、5.3、5.4、5.6、5.?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过的试样不得出售。

 

 

8 使用和保管

 

8.1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注意防止摆动碰撞。

 

8.2 安全带各零部件不得任意拆卸。

 

8.3 安全带可放入40℃以下的温水中用肥皂轻轻擦洗。再用清水漂洗干净,然后晾干。不得浸入热水中以及日光下曝晒或用火烘烤。

 

8.4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按批量抽验一次,抽检安全带试样数量不得少于2条。分别进行静负荷试验和冲击试验。静负荷试验以2200N的静负荷持续5min,冲击试验以80±1kg质量进行2.0m高度的自由坠落试验,若无破断、裂纹,则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抽检过的试样不得使用。

 

8.5 安全带的使用期可为3年,若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和包装

 

9.1.1 安全带上应有永久字样的商标和合格证。

 

9.1.2 合格证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静负荷试验4500N,冲击质量100kg,冲击距离2.0m,制造厂名,检验员代号及符合本标准的字样等。

 

9.1.3 每条安全带均应包装在塑料袋内。并附有产品说明书,标明静负荷4500N,冲击质量100kg,冲击距离2.0m,制造厂名称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项。

 

9.1.4 安全带包装箱箱体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批号、装箱日期、体积、质量、制造厂名。

 

9.1.5 产品包装可根据需方的要求变更,但供需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有文字根据。

 

9.1.6 包装箱的尺寸选择和标志应符合GB 4892和GB 191的规定。

 

9.2运输和贮存

 

9.2.1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

 

9.2.2 搬运时,不准使用有钩刺的工具。

 

9.2.3 安全带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应长期曝晒。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秀坤、徐兰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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