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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 文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颁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

【标  题】: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第三章 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四章 安全设施的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新建项目;

  (四)设计总库容为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五)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改建、扩建项目;

  (四)设计总库容为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为危险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还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的设立审查。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的设立审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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