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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 文 号】:陕政发〔2005〕10号

【颁布日期】:2005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标  题】: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规分类号】F122031200501

【标题】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3.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陕政发〔2005〕10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近年来,省委、

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关井压产、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措施,但是由于我省煤炭赋存和开采

条件差;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欠账较多、技术改造落后;煤矿干部职工素质不适应要求;企业管理责

任制不落实;行业监察监管职责不清、监督不力,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

2005年1月1日视察铜川矿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刻汲

取陈家山煤矿“11·2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尽快实现我省煤矿

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煤矿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各级煤炭管理部

门行使煤矿安全监管职能,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各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要把监察和处理问题结合起来,依法查处煤矿非安全生产的种种违法行

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公安、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

求,各级政府都要建立领导同志联系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向高瓦斯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各重

点产煤市、县要设立独立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人员。

  二、煤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

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

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和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三、煤炭企业必须配备大专以上煤矿专业学历并具有煤矿实际工作经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达不到

要求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配备专职安全副职,设立安全和通风管理的专门机

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5%。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有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设

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数的3%,最低不能少于7人。

  四、煤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尤其要抓住目前生产一线职工文化素质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把握进

人文化水平,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培训机构要确保培训学时和效果。

  五、煤矿必须建立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报上一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带班制度

要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要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对可能导致重

特大事故的隐患,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六、煤矿必须每年按规定程序申报、核定生产能力(生产系统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核定报批),严禁

超能力生产。若有违反,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整顿后经上一级煤炭工业管理部

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七、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必须按

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抽放效果达到本质安全要求

方可组织生产,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与调度指挥系统联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

综合防突措施。

  八、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

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工人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如发现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追究处理

  九、煤矿必须认真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防治水方针,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开展水害预

报工作。未经批准,任何煤矿企业不得在水体下采煤,严禁越界开采或开采保安煤柱。出现突(透)水征兆,

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进行专业处理。

  十、煤矿要制订灾防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合同,确保事故的及时抢救;要制

订合理的开采方案,避免一个盘区内设置多个采掘工作面。

  十一、煤矿要全面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

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低效率、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禁未取得安全标志的设备

、材料下井。

  十二、从今年开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20元,其他矿井按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

〕119号)规定的上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其中1元缴省财政集中

使用,主要用于煤矿专业人员培养、煤矿重大安全课题研究等专项支出。具体由省财政厅、煤炭局研究制订收

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十三、严格办矿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今后新建矿井,除个别边角煤和薄煤层经批准外,一般年生产能力

不得小于30万吨;必须具备与办矿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力量。新建或改造矿井安全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

求,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产。

  十四、煤矿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国有煤矿

必须按照下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的标准,分两年向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缴纳煤矿安全

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的,由煤炭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风险抵押金谁缴纳归谁所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

用于事故救灾和善后处理。矿井关停或转让时,抵押金连本带息一并退还出资人。

  十五、成立省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省发改委。组建省煤矿安全技术研究中心,重点

开展瓦斯和塌陷治理、煤层自然防灭火、保水采煤等重大安全技术课题研究;协助企业加强对放顶煤开采技术

的攻关。对高瓦斯厚煤层采取一次采全高放顶煤开采方法、瓦斯监控治理及防灭火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真

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十六、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建设全省煤矿安全信息系统,形成省、市、县、企业联网的监控网络。县及县以

上网络建设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解决,企业内部网络建设费用从企业自提的安全费用中解决。

  十七、切实关心煤矿职工生活,逐步提高收入水平。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煤矿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并适当增加入井津贴、矿龄津贴及班中餐补助,逐步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十八、西安科技大学、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和煤炭技工学校要加强对煤矿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

扩大采、掘、机、运、通、安全、地质等急需专业的招生规模。今后对上述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到省内煤矿

基层从事技术工作若干年的,可据劳动合同返补其学习费用。具体由省煤炭工业局商省财政厅、教育厅制订操

作细则。

  十九、煤炭企业要积极开发利用煤矿瓦斯,发展循环经济,减少环境污染。要合理规划,选好项目,积极

争取国家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在立项、配套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对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

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

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

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对以下四类矿井,要依

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

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

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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