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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9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2009]

【颁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青安监指〔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3-11

【实施日期】:2009-3-11

【标  题】:青海省2009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2009]

  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安监指〔2009〕33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2009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2009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确定的2009年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分解、落实并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组织协调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体制和法制建设,以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为切入点,充分发挥预案应对事故和预防事故的双重作用,以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为突破点,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督促指导对重大隐患的整治、销号和管控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认真履行对机械、轻工、纺织、贸易、烟草等行业的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区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或组织调查处理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相关事故的查处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二、工作重点

  1、做好安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配合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地区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省政府2009年度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及时分解落实2009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2、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进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超出指标控制进度的及时予以督查,做到每月统计分析、季度通报、年中督查、年终考核。对突破下达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问责制。

  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安排部署重大活动、节假日等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专项督查工作,分别提出具体要求,重点抓好落实。

  4、根据工作职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分管责任范围内属地方查处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问责,督促其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5、督促指导协调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和销号工作,对一时无法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落实责任、加强防范、制定方案、筹措资金、限期整改。

  6、落实《青海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要求,理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年内组建青海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积极推动各州(地、市)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对各类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

  7、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统筹规划和实施应急救援体系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实施《青海省矿山、危险物品区域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重点突出海西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和完善省、州(地、市)安全监管局与各部门应急机构、区域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间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级应急机构队伍的配合协调,增强各级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

  8、督促州(地、市)政府(行署)、重点行(企)业和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增强预案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提高政府和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9、督促指导各类大型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强化现有各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指导、推动专业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引导专业救援队伍参加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监控等工作;积极探索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施救周边小型企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机制和救援队伍处置事故救援的经费运行机制。

  10、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继续做好矿山、危险物品区域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进行调研,摸清基本情况,同时掌握消防、水上搜救、道路交通、铁路、民航、建筑等行业和领域救援队伍基本情况,逐步建立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11、继续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继续做好《关于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现场分级评价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12、继续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人员密集场所)、水利、电力、旅游、铁路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去年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隐患排查、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认真开展相关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做到职责范围的亲自抓,行业部门主管的配合抓。

  ——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做好机械、轻工、纺织、贸易、烟草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会同卫生部门开展相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督检查和职业病事故的查处工作。

  ——指导、监督机械、轻工、纺织、贸易、烟草、电力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重点开展好电力行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继续配合省总工会做好“安康杯”竞赛活动的组织开展和检查评比工作,推动参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道路交通:支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治理超限、超载;继续实施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和桥涵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推进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或行驶记录仪监控系统,开展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推动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等活动,加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支持配合交通部门继续抓好渡口渡船、低质量船舶等专项整治。督促海事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青海湖等水域相关的安全监管工作。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源头监管力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铁路:支持配合青藏铁路公司继续抓好平交道口安全整治,督促有关地方政府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铁路沿线地方政府要协调监督落实好铁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特别要做好兰州至西宁电气化铁路开通运行的有关安全工作。联合青藏铁路公司召开铁路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

  ——民航:支持配合民航部门健全安全体系,完善安全规章标准,加强安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玉树机场和西宁机场二期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消防: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防法》,督促各地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加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治理力度,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管。

  ——民爆器材:支持配合国防科工部门深入整治“四超”,推进工业炸药生产线自动化和连续化生产,采用人机隔离和安全连锁操作等可靠技术,提高民爆企业的本质安全。

  ——建筑施工: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08〕77号),加强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和公路、水利、电力、铁路、机场等建设工程及工业建设工程以预防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去年以来发生事故的建设项目和施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支持配合建设等部门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立项审批、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试验检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深入排查在建隧道、桥梁、房屋等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深化以防范工地脚手架、起重机械倒塌、施工坍塌和触电、工地模板构件垮落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省宗教事务局、省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宗教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宗字〔2009〕2号)精神,支持、配合宗教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支持配合电力部门(企业)深入排查治理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确保安全发电、供电、用电。认真贯彻省安全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青安监指〔2008〕109号),督促各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农机:支持配合农机部门加强农机驾操人员安全培训,搞好拖拉机登记,打击拖拉机非法载人行为。

  ——水利:支持配合水利等部门加强大型水库安全监管,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加大对河道采砂安全整治力度;认真抓好小水电站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强化对“四无”(即: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小水电站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治理。

  ——省管企业:继续配合省国资委做好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行业领域:继续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的专项(重点)检查(督查),大力推进旅游、特种设备、城市燃气、邮政、电信、教育和文化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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