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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号】:青政办〔2005〕25号

【颁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3.02

【标  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分类号】F322031200501

【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3.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青政办〔2005〕25号

【题注】

【正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4年10月份以来,我国一些省区接连发生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

大损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

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

事故的发生。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

电〔2005〕6号),要求各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整治力度,消除事故隐患。为认真贯

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安全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产煤州(市)

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生产一线,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切实加

强煤矿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

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不符合安全规定不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

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煤矿企业的负责同志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立即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经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还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和采用放顶煤工

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等。对重点矿区、重点煤矿的瓦斯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采掘部署情况,瓦斯

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一通三防”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和超设计能力

生产情况等进行深入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好跟踪督查和复查工作,确保事

故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建档立案,逐项整改,责

任到人。要安排资金,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努力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对重点产

煤地区的煤矿和省属煤矿进行检查,对各地区开展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煤矿瓦

斯集中整治工作,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地方重点煤矿,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

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进驻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12月底。督导组要以瓦斯防治为重点

,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对存在重大隐

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对因督查不到位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煤矿企业也

要成立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加强“一通三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省

安全监管局对各产煤地区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和其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巡回督查指导。

  四、加大小煤矿关闭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

  按照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落实关闭小煤矿的责任。凡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的非法煤矿,要坚决予以关

闭;对证照不全或逾期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必须停止生产;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

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照国办发〔2003〕58号文的相关规定追究县、乡政府

负责人的责任。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防止死灰复燃或非法生产行为的发

生。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产煤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活动,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行政执法,开展煤矿安全整治,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

对超通风能力生产、超设计能力生产的矿井,建设工程不按照“三同时”要求、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

生产的煤矿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30

2号令和省政府25号令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煤矿事故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建立重大隐患

公告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督促煤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快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省安监部门要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

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抓紧研究建立煤

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煤矿安全管理队伍、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质量标准化管理

、瓦斯灾害的综合治理、地方小煤矿安全风险承担、从业人员伤害赔偿保险等各个层面的长效机制,确保我省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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