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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颁布单位】:建设部

【发 文 号】:JGJ125-99

【颁布日期】:1999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

【标  题】: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总则

  1.0.1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0——计算跨度;
  h ——计算高度;
  n ——构件数;
  ndc ——危险柱数;
  ndw ——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 ——危险次梁数;
  nds ——危险板数;
  nc ——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榀数;
  ndrt——危险屋榀数;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隶属度;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y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 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Td--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整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檩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4.2.1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4.2.2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当地基部分有下列是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运迹象。

  4.2.4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r0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r0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层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简拱、扁壳、波形简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需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4.3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才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4.4.4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函载力小于其作效应的90%(R/r0S<0.90)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 主梁产生大于L0/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0/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 檩条、搁栅产生大于L0/120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6 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7%、10%、15%或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技构件。

  4.5混凝土结构构件

  4.5.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5.3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r0S<0.85=);

  2 梁、板产生超过L0/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5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 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9 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 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4%,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 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250,或大于30mm;

  13 屋架产生大于L0/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4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5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 钢结构构件

  4.6.1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4.6.2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r0S<0.9);

  2 构件或连接年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0/250,或大于45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0/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多,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0/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2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进行鉴定。

  5.1.3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5.2 等级划分

  5.2.1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5.4.2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3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列计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式中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w—墙段数;

nmb—主梁数;

nrt—屋架榀数;

nsb—次梁数;

ns—板数。

5.4.4 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5 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6 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7 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8 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9 房屋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5.4.10 房屋B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B—max[min(0.3,μaf),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5.4.11 房屋C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c—max[min(0.3,μcf,)]

式中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5.4.12 房屋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bs),min(0.1,μdes)] (5.4.12)

式中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隶属度。

5.4.13 当隶属度为下列值时:

1 μdf—1,则为D级(整幢危房)

2 μds—1,则为D级(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非危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非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非危房)。

5.4.14 其他简易结构房屋可按本章第5.3节原则直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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