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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江西省安监局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12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

【标  题】:江西省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6月4日,江西省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该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办法》要求,《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放射性因素以及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核。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驻赣单位、省属经济组织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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