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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我市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境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单位)。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单位全面负责,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安全监督部门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辨析、评价、认定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建档。申报登记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及企业安全生产电子台帐》软件。
  第六条无锡市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后果及危害程度进行辨析,划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200m以上;
  二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00m-200m;
  三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1m-100m。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点进行检测和评估。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送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全评价应委托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八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评价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由安全评价机构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软件辨识的初步结果,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评估后得出结论,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报告确定的等级进行公布。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年应当对单位信息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进行上报。
  重大危险源单位凡对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应立即上报变更:
  (一)单位名称;
  (二)法人代表;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六)应急救援预案。
  对信息变更后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由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变更后的现状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上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和上报。
  第十二条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经过安全评估确认后,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并转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申请核销。
  第十三条对已确定的一级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由企业上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通过INTERNET网以打包邮件方式上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系统危险源数据库和所在地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对已确定的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由企业上报所在地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通过INTERNET网以打包邮件方式上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系统危险源数据库。
  第十五条对已确定的三级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由企业上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通过INTERNET网以打包邮件方式上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系统危险源数据库。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完好状态,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电子台帐记录;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当地及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八)存大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七条全市建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由市及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分级监控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当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当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监管。
  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逐级建立所在地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电子台帐。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落实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第二十条一级重大危险源由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各有关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二级重大危险源由危险源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三级重大危险源由危险源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申报登记建档或者未定期开展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安全评价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的,或者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经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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