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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987]

【颁布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发 文 号】:(87)中色安字第469号

【颁布日期】:1987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1987年06月26日

【标  题】: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有色金属企业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积极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班组活动,加强目标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应作为考核干部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行政第一领导(经理、厂长、矿长、院长、所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维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主要负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三)定期检查各方面安全工作情况,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
  (四)在企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提出实现安全生产的内容和措施。
  第五条 企业副经理、副厂长、副矿长、事业单位的副院(所)长,对各自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向第一领导汇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在编制远景规划、重大科研项目和生产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进行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负责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负责组织、审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隐患的技术措施、方案,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1.在经理、厂(矿)长的直接领导下,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负责企业内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和职业危害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3.组织制订与审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参与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
  6.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对新进厂职工及代培和实习人员三级教育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和发证的有关工作;
  8.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安全活动,开展科研工作;
  9.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10.参与制定个人防护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
  (二)生产技术、调度部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2.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会同安全技术部门研究制订新工艺、新设备投产后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3.审批各项生产计划,应同时考虑安全生产及通风防尘问题;
  4.参加易燃、易爆、剧毒、起爆器材、酸碱等腐蚀物的销毁处理工作;
  5.参加安全大检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涉及工艺、技术上的隐患问题,积极组织和督促整改;
  6.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取可行措施组织抢救。
  (三)计划部门职责
  1.制定长远计划时,应包括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
  2.下达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下达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
  3.编制、汇总更新改造计划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冶炼企业不小于20%)用于安全措施,不得挪用。
  (四)机械动力部门职责
  1.对机械设备、压力容器、水、风、电、仪表、管道、通风装置等经常处于良好状况,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负责;
  2.组织对起重机械、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和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查,对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制订和审定有关设备的改造、制造、大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组织编制大修的安全措施计划,经安全技术部门会签后实施;
  4.参与安全大检查和对锅炉、起重、电气、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操作培训及考核工作;
  5.参加与设备有关的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事故分析,上报时应同时抄送安全技术部门;
  6.采用新设备(包括引进工艺、设备)应妥善考虑安全措施,在投产使用前,必须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制订安全管理办法。
  (五)工程、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对本企业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在编制、审定基建、扩建、改造及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必须提出安全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在设计审查、施工与工程验收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
  (六)科研部门职责
  1.编制近期和长远科研规划时,应有安全技术项目和内容;
  2.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3.参与组织对安全技术、通风防护的科研攻关。
  (七)地质测量部门职责
  1.审批年度工程设计与计划时,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派人参加,下达计划时应提出做好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2.做好地压活动的测量、观察及评价工作,定期与安全技术部门沟通情况。
  (八)供销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解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所需原材料;
  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
  3.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和发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负责货运汽车安全管理。
  (九)财务部门职责
  1.编制财务计划时,应考虑列入成本开支的零星安全费用及项目;
  2.监督已批准的安措项目的经常开支和按时拨款以及正确使用。
  (十)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有关特种作业工人的政审;
  2.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作现场鉴定;
  3.参与安全大检查和有关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库房的设计审查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上述物品的报废处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十一)劳资、人事部门职责
  1.新职工、代培、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本单位和外单位调转的工人,也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2.做好安全管理人员与防尘防毒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
  3.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录用和工作调动,应符合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
  4.根据职业病的禁忌要求,认真做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和调整工作,贯彻劳逸结合原则,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5.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6.参与制定保健和防护用品标准。
  (十二)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在开展技术、文化教育的同时,应把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列入教育培训计划;
  2.配合安全技术部门做好对职工、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
  3.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培训
  4.年度教育经费中,应考虑并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安全专业教育培训的经费。
  (十三)医疗卫生部门职责
  1.做好工业卫生的宣传工作,定期对职工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建立档案;
  2.组织职业危害的调查和监测,做好劳动卫生科学评价,为制定安措计划和治理尘毒提供科学依据;
  3.参与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并从医学角度提出工伤鉴定依据;
  4.定期向安全、人事部门提供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员的情况。
  (十四)行政福利部门职责
  1.定期检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锅炉、气瓶(罐)、换热器及机动器具的管理,保持安全运转;
  2.对集体食堂的卫生负责,防止食物中毒;
  3.按规定做好清凉饮料发放工作。
  第八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他人违章作业应予劝告和制止,对玩忽职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 新进厂(矿)职工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矿)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其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2.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及注意事项;
  3.一般安全知识和守则。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内容:
  1.车间生产特点和注意事项;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3.车间历年发生事故的教训。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其内容:
  1.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
  2.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3.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等。上述人员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新工人到岗位后,仍需在师傅的带领下才能上岗位操作。来厂(矿)参观、学习人员,应进行一般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的教育。厂(矿)内调换工种人员或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需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特种作业工人,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含引进设备)、新产品投产使用前,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二条 企业在进行设备、重点项目大修,以及进行危险性作业之前,检修和施工部门必须按制订好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检修和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要坚持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活动要提高质量,做到有布置,有内容,有要求,有记录,有检查,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企业领导应每季向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车间领导应每月向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企业要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知识考核,成绩予以公布,并记入档案。具体要求:
  (一)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二)对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干部的考核,应由企业领导组织进行;
  (三)对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室,内容要充实,应有图表、事故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等。安全教育室应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电化安全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进行离岗安全学习,学习期间停发保健、岗位津贴、奖金。企业应有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第四章 第四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应视所辖厂(矿)的数量,企业的规模,分散程度及职工人数而定。
  矿山企业较多或比重较大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应适当增加安全管理人员。
  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压力容器检测、尘毒监测人员及安全教育室管理人员。
  车间(坑口、工区)、队,根据其规模、性质及职工人数和危险程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或有一定文化程度并有现场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属于生产人员。
  安全技术部门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安全专职人员的50%以上,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为强化安全管理和全面开展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厂(矿)企业要建立安全主任工程师制。
  第二十条 为强化系统安全管理,设计院(所)必须配有安全负责人。设计图纸必须经安全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二十一条 每昼夜煤气生产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并配备专职煤气防护人员。
  每昼夜煤气生产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可不设煤气防护站,但应设专职煤气防护人员,成立不脱产的煤气防护组织,履行煤气防护站的职责。
  有粉尘作业的厂(矿),应建立通风防尘工区(段)或小组,防尘防毒设施有专人管理、维修。人员应按接尘、接毒人数的比例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第五章 安全检查及要害部位、危险区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厂(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群众性安全检查,车间每月一次,并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季节性的专业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是群众性的安全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和领导。专业检查按职能部门的分管范围进行,由分管部门领导负责组织。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积极进行整改。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厂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管理部门。
  对重大隐患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制订出可靠的防范措施,设立标志。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如变、配电站、油库、液化气站、酸、碱腐蚀物生产、粉材、炸药生产车间、炸药库、危房、危险品库、锅炉、压力容器、地压活动区等,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含历史资料),如设计说明、图纸、投产使用时间、产品寿命、危险区域范围、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大修及检查情况等。
  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要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制度和帐目,并配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联合企业等应配备安全监察车。矿山企业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配备专职或兼职救护队。

 
第六章 第六章 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细则;
  (二)安全责任制;
  (三)安全教育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五)安全技术措施和工程设计、会审及验收制度;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七)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八)锅炉压力容器检查管理制度;
  (九)通风防尘与现场防护检查管理制度;(十)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一)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奖惩制度;
  (十三)保健食品与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特殊安全制度。

 
第七章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年度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的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审批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费用应占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10~20%(矿山、冶炼企业不少于20%),所需的设备、材料应列入供应计划各项措施的实施,应确定实现的期限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范围,以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于1956年9月21日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为依据,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宜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支出;安全装置及设施大修,由大修费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零星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下需修改计划时,必须经审批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相应的 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第三十三条 制造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引进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制造配套的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要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措施。作业环境的尘毒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严禁将有尘毒或其他危害的产品扩散、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生产。

 
第八章 第八章 事 故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标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安全技术部门、生产调度和厂(矿)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
  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三十八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车间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技术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10天内,重大伤亡事故15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30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一)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
  (二)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五)伤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第三十九条 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八)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四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当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安全技术处(科)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企业行政领导审批,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报所在省劳动部门审批;
  (五)伤亡10人以上的(含10人)特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
  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资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一)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二)对本企业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理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85号、国发(1987)53号和总公司(84)中色安字第421号文件精神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金来源:厂(矿)企业按综合奖励基金总额的3~5%列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建设公司按产值的5‰提取列为专项安全奖;地质勘探公司(包括其他事业单位)按奖励基金总额(包括投资节约奖、外部收入等)的2%左右列为安全奖励基金;总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一次性安全奖。
  第四十六条 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职工,企业单位应酌情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下列企业由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地区公司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稳定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专业公司、联合企业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较长期无死亡事故;
  (三)厂矿企业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5年以上无死亡事故;
  (四)地区公司所属企业3年以上无死亡事故,且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事业单位、死亡率低于0.02‰,负伤率低于同类企业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单位应给予晋升或浮动一级工资,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的光荣称号;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200~500元物质奖励,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奖励50~15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单位应给予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光荣称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一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则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地方国营有色金属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企事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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