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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三)

【颁布单位】:安监总局

【发 文 号】: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

【颁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

【标  题】: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四、新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新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新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
1.申请材料
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
③产品照片等其它相关文件。
2.初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审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
工作期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对申请产品逐批(台)进行检验。对技术审查和检验结果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和新产品《检验报告》。技术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查或检验。
工作期限: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审,向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检验委托书》,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申请单位自收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寄出样品。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审查与样品检验。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自完成检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对于技术审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4.综合审查、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属地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完成《技术审查报告》并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三)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 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 其它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 产品名称、型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五) 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产品标准;
(三) 产品设计图 (含电气原理图);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 产品照片;
(七)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八) 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产品标准(直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 申请单位简介,包括生产规模、生产方式(制造或组装)、生产现状等;
(三) 申请产品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知识产权声明(属自主研发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四)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指涉及产品主要技术性能(特别是安全性能)的零(元)部件及材料。
第八条 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单位为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的部门,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产品标准应为能直接指导产品生产、检验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技术条件)。
第十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能反映申请产品的生产全过程。
第十二条 产品照片应能充分反映产品的结构、外形;由若干独立单元组成的产品,其照片应能反映出该产品的实际组成。
第十三条 产品设计图应符合GB4457~4460 《机械制图》的要求。
(一) 机械类产品应提交产品设计图;
(二) 电气产品除提交产品设计图外,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
(三) 通讯、安全监测监控、救灾等系统应提交系统框图。
第十四条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零(元)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初 审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内容包括:
(一)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 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
(三) 申请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产品;
(四) 申请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注册资金、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
(五) 产品零(元)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 提交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
(六)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初审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初审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进口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申请,按《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审查、发证、公告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综合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综合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二章 综合审查
第四条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条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的综合评判,最终决定是否发放安全标志。综合审查在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全部完成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综合审查包括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终审四项内容。
第六条 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从技术层面评判是否符合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
第七条 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规范性,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并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从生产条件和管理体系等方面评判是否符合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
第八条 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报告的全面性、正确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从产品性能方面评判是否符合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
第九条 终审主要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性的审核。综合评判是否符合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
第十条 综合审查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综合审查不合格的,限期进行相关整改,整改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签署综合审查不合格意见,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十一条 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综合审查合格的矿用产品,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按新产品申办程序申办的矿用产品,发放附有产品编号、有效期为6个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按未定型产品或已定型产品申办程序申办的矿用产品,发放规定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见附件。
第四章 备案与公告
第十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每月将发放安全标志的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相关网站、期刊等媒体公告以下信息:
(一) 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二) 暂停或被撤销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三) 被终止申办的矿用产品;
(四) 其它需要公告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应向所属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备案;取得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获证产品汇总表、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等相关技术材料。
备案应在取得安全标志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被终止申办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交纳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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