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四)

【颁布单位】:安监总局

【发 文 号】: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

【颁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

【标  题】: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附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
一、电气设备(含高、低压电气产品、防爆电机、潜水电泵) 3年
二、照明设备(含元部件)                3年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3年
四、通信、信号装置                   3年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1.钻、凿机具及台车                  3年
2.锚杆钻机                      4年
3.工程钻机                      4年
六、提升、运输设备
1.输送设备(含输送机、人车、矿车及主要元部件)    4年
2.易爆塞、易熔塞                   3年
3.提升设备                      4年
4.矿用钢丝绳                     3年
5.提升容器及配套、保护装置              3年
七、动力机车
1.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3年
2.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4年
3.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2年
八、通风、防尘装备                   4年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2年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安全检测、监控仪器仪表               3年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及配套产品          3年
3.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4年
4.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3年
十一、支护设备
1.液压支架及辅件                   4年
2.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及辅件               4年
3.锚杆(索)及辅件                  2年
4.液压支架用胶管及总成                3年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1.采、掘机械整机及配套机械产品            4年
2.采、掘机械电控装置及配套电器产品          3年
3.乳化液泵                      4年
4.矿用泵                       4年
5.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3年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相关文章∷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