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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部发[1998]65号

【颁布日期】:1998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11日

【标  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施行5年来,各地在努力完善矿山安全法规建设的同时,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矿山安全法》的实施。但是,在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中仍有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不够深入、持久,实际效果差;一些矿山企业职工特别是一些领导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切实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为加强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深入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3条重要指示为中心,全面推动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制度,扎扎实实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并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联系实际,结合执法、守法的好典型和违法违纪的案例进行宣传教育,使矿山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搞好安全生产。
三、各地劳动部门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职工特别是负责人进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要通过培训、考核等形式,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对没有经过《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培训和没有掌握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负责人,要在今年内一律进行补课。
四、加强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是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矿山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以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矿山安全法》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要按照劳动部“九五”期间对矿山安全监察人员轮训工作的要求,安排好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轮训工作。
五、各地要借今年5月1日《矿山安全法》实施5周年之际,在前几年开展《矿山安全法》宣传月的基础上,结合第八次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纪念活动。要及早做好准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方式,再次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矿山安全法》的高潮。
劳动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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