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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尾矿库汛前安全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办发[1998]15号

【颁布日期】:1998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16日

【标  题】:关于开展尾矿库汛前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为重点,根据《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部发[1995]186号),普遍加大了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力度,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也加强了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尤其在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和库工安全技术培训、隐患治理、建立健全渡讯组织制度和措施等方面,有了较大进步。
但是,我国大部分尾矿库带病运行,危库和险库还大量存在,许多重大事故隐患还没有得到彻底治理,尾矿库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今年2月13日,湖南省郴州序玛瑙山锰矿尾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污染农田120亩,损坏2座电站,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为做好1998年尾矿库安全渡讯工作,我部决定开展1998年尾矿库汛前安全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安全防汛意识,加强执法,督促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尽早布置1998年尾矿库安全渡汛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尾矿库渡汛安全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
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尾设矿施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
2、尾矿库防汛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抢险物资的准备情况;
3、1996年和1997年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和历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情况;
4、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和库工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次汛前安全检查,建立本地区尾矿库及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监督尾矿库安全运行和隐患治理情况。对玩忽职守,麻痹松懈,不负责任,汛期发生尾矿库事故的责任者,要从严处理。
请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于1998年6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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