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计委
【发 文 号】:(63)计交顾字62号
【颁布日期】:1963年1月7日
【实施日期】:1963年1月7日
【标 题】: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
为了水运建设及其与之有关的水利、桥梁等建设的经济合理,并符合远景发展需要,使全国内河互相衔接,逐步形成四通八达的水运体系,以便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天然河流、渠化河流和运河(或通航渠道),但不包括下列河流:
(1)通海轮的航道和长江干流宜宾至海口段,其标准另行规定。
(2)六级以下航道的通航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根据各地具体条件,自行制订,报省、市、自治区人委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通航标准
2.通航标准包括:船型、航道、船闸、桥梁净空等主要尺度。其规定见表(一)、表(二)(略)。
注:机运驳船、升船机和跨河电线净空的通航标准另行规定。
三、技术要求
3.航道等级
本标准将通航载重50吨至3000吨船舶的航道分为六级。具体河流各段航道等级的确定,由交通部门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并考虑有关部门的要求提出方案。其中:一至四级航道等级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予以批准,并报请国务院备案。五、六级航道等级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员民委会批准,或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委联合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4.船型
本标准所列各级航道的船舶吨位,系指通航于该航道上的主要干货驳船的最大载重吨位,所列船型尺度为代表性驳船,基本上适合于天然河流,也适用于运河。船型尺度和吨位在设计建造时允许作适当调整;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运输要求,设计、建造适合当地特点的船舶,但船型应力求简化和统一,并须适应桥梁、船闸的标准尺度。
5.船舶编队
本标准在运河上以单排船队为制定通航标准的依据。在天然、渠化河流上同时以单排与双排船队为制定通航标准的依据。在较大航道上以顶推船队运输方式为主,在较小航道上以拖带船队运输方式为主。
6.航道尺度
(1)天然、渠化河流 天然及渠化河流的最小航道尺度,系指枯水时期浅滩上保证通航的最小尺度。水深可在规定的尺度内根据各地河流自然条件和不同货运要求予以确定。最小水
深与船舶满载吃水相等。允许因枯水期浅滩限制有一定的减载。最大水深适用于船舶全年和全航期满载通航。船底龙骨下富余水深根据河床土质不同分别规定如下:沙质河床为0.1~0.3米,石质河床为0.2~0.5米。
航道宽度以保证两个对开船队安全错船为原则,最小宽度适用于单排船队错船需要,最大宽度适用于双排船队错船需要。在地形特殊困难河段,可考虑单行航道。航道曲度半径,一至四级航道定为“单排双驳”顶推船队长度的4~5倍;五、六级航道定为“单排双驳”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和拖带船队单船长度的4倍。在弯曲河段的航道宽度必须根据需要予以加宽。如限于自然条件难于达到标准时,曲度半径可减少至顶推船队和单船长度的3倍,但航道宽度需相应加宽。航道宽度和航道曲度半径在水流条件不利的河段,应该在上述规定外,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尺度。
(2)运河 运河航道尺度是按单排船队行驶,在保证适当船队航速和合理的运河断面系数下规定的。选用时,其水深和底宽可视土质和水源等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但一至四级运河的水深不得小于船舶满载吃水的1.4倍,船舶满载时船底水平线运河宽度不得小于驳船宽的5倍。航道曲度半径的技术要求与天然、渠化河流的规定相同。
(3)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是确定枯水期航道标准水深的起算水位,该水位具有一定的通航保证率(即以多年水位保证率曲线中高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天数百分率来表示)。各个航道的通航保证率,根据具体河流研究决定,下述数据可供研究时参考:一、二级航道97 ̄99%,三、四级航道95 ̄98%。五、六级航道90~95%。在修建水利枢纽的河流上,则根据水库调度运用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7.船闸尺度
(1)船闸闸室尺度,系指闸室的有效尺度:长度,包括船队及其进闸所必需的富余长度,但不包括灌、泄水的镇静段;宽度,系指闸墙护木外缘间的净度;水深,系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闸槛水深。
(2)闸宽系以本级单排船队 制定标准的依据,也适当地照顾下级航道较小驳船编组的多排船队通过。货运量特大的航道上,必须同级双排船队过闸时,闸宽得分别另定。
(3)为保证船队顺利过闸,闸室断面系数(即闸室过水断面积和船舶中央部分浸水横断面积之比较值)应不小于2。
(4)五、六级航道上,通航木船较多,闸室尺度各地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闸首最小净宽和闸槛水深应按标准规定。
8.桥梁净空尺度和对桥梁的航运要求
(1)桥梁净空尺度,系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的净高,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桥墩间的净跨,它必须保证船队和木排能安全通过。拱桥或底梁带斜撑的桥梁的桥上人尺度应满足表(二)要求。
(2)净跨
A、桥梁净跨系指按船队单向通过所规定,通航孔内不允许错船,以免发生碰撞或触损事故。
B、当运河通航双排以上船队,天然及渠化河流通航三排以上船队,或者通航巨大木排或者桥梁位于风浪较大的水库、湖泊等情况时,均作为特殊情况,净跨得按需要加宽。
C、水流流向与桥梁轴线应尽可能使其相互垂直,在不相互垂直时,其偏角不得超过5°,如超过5°时,净跨必须相应加宽。
(3)净高桥梁净高系按满足客轮和推(拖)轮驾驶室高度的要求予以规定。
(4)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确定桥梁净高的起算水位。在一至四级天然河流和不设闸运河上采用20年一遇频率的洪水位,五、六级则用10年一遇频率的洪水位;至于是否计算停航时间、如何计算,则根据具体河流予以研究确定。在有防洪堤防的天然河流上,则应结合防洪要求和水利远景规划措施予以研究确定。在渠化河流和设闸运河上,水利枢纽上游,采用水库的正常高水位并考虑回水影响,在水利枢纽下游,则视水库调节性能和运用情况,参考天然河流上频率予以研究规定。在综合利用通航的灌溉渠道上,采用加大流量时的水位,排涝道上采用最大排涝水位,排洪渠道上则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排涝渠道或天然河流上的标准。
(5)在天然、渠化河流上一般应不少于两个通航孔,在运河上如条件许可,要求双孔通航,一般为单孔通航。位于航运频繁或航道多变的桥梁,应有多孔通航。
(6)选择桥位的要求
A、桥址附近的河床选择,能保持航道固定和足够水深的稳定河段。
B、桥址要求选择远离浅滩、弯道的平直河段,其长度在上游方面不小于最长拖带船队或木排的3倍,顶推船队4倍;下游方面不小于最长拖带船队或木排的1.5倍,顶推船队的2倍。
C、相邻两桥桥轴线的间距:一至四级要求为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航速(船队静水航速至少保持2米/秒计算)5分钟的航程的总和,五、六级为3分钟;如两岸地形或其他原因受限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7)桥墩上任何部件或梁底上的设备都不能伸入桥下净空内(见图1);通航孔桥墩壁则应尽可能与水流平行,并要求通航孔内不产生有害水流。
(8)桥址处河道过水断面不应过于缩小,以避免产生急流,使船队上驶困难。
9.通航标准的使用
凡条件许可和远期不能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都必须按标准贯彻执行。
凡属特殊情况和具体条件所限,上前不能全部达到本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根据远近结合,分期建设的原则,提出今后进行扩建和改建时,逐步达到标准的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行;对一至四级航道,授权由交通部批准,对五、六级航道,授权由省、市、自治区人委批准。
水利水电部门认为某些河流不宜采用本标准时,由水利电力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和协调。有国防要求或通航木排的航道,须与海军、林业等有关部门具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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