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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两起非法营运车、船特大伤亡事故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 文 号】:安委办字[2005]46号

【颁布日期】:2005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9日

【标  题】:关于近期两起非法营运车、船特大伤亡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10月下旬,全国发生两起非法营运车、船特大伤亡事故,共造成24人死亡。现将有关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10月24日,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展坪乡展坪村、付家村村民21人(含船员3人),乘坐展坪水库的机帆船去山上摘油菜籽,在返回途中发生沉船事故,经抢救,11人脱险,10人遇难。
10月26日,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一辆车号为陕西E63924的农用车,载客23人,前往黄河滩拾棉花途中,因车速过快,翻入沟内,造成14人死亡(8人当场死亡,6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6人重伤,3人轻伤。
这两起事故暴露出的共同问题:一是非客运运输工具违法载人、严重超载。二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不严,存在管理漏洞。三是农村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四是农民出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江西、陕西两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认真查处这两起事故,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防止非法营运车、船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依法加大对非客运运输工具违法载人等行为的整治力度
各地要按照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的要求,严格路面巡查,及时制止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违规特别是农用车违法载人、严重超载、超速行为。
各地要针对农用船舶违法载人、严重超载等问题,结合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船舶、渡口认真排查,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依法将交通事故多发的区域列为监管和疏导的重点,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加大安全投入,解决农民安全出行问题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安全出行问题,特别是春耕、夏播、秋收等特定时节的农民安全出行问题。各地要从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方面出发,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措施,杜绝非法营运车、船载人。
各地要对县乡道路路况、通航条件较差、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路段、水域,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加以整改。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事故多发路段、水域的防护设施、提示标牌进行必要的加固和完善。对一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路段、水域,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确保特定时节、特殊天气状况时能够快速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县乡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详细的方法、步骤,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层层分解,逐级落实,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一定要集中精力,靠前指挥,在实际工作中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遏制农村交通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要明确部门责任,相互配合,依法监管。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力合作,统一行动,集中治理,形成联合执法的工作格局。
要明确车船拥有者、驾驶员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通过多种有效手段,杜绝运输车船带病运行、非客运运输工具违法载人。
四、严格农村驾驶员培训考核和农用车、船检验工作
各地要研究切合农村实际的驾驶员培训考核机制,取缔违规驾校(驾训班),严格办证程序,杜绝违规办班和不按程序办证的现象。
要对农用车、船的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验,把好年检关。对于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或者车船、牌证不符的要予以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颁发合格证。杜绝检验过程中轻检验、重收费,检查不细,违规发证的现象。
五、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车主、船主、船员、驾驶员、乘客的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入乡村、农户,真正把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农村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的教育广大农民群众不搭乘非客运工具,不乘坐超载车船,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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