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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五)

【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 文 号】:科工三司[2005]1220号

【颁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3日

【标  题】: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续前
4.3 计量检测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计量器具。非常用计量器具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4.3.1 计量器具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计量器具:
1) 水平测量仪2台(Ⅲ类企业1台);
2) 15t以上吊式计重表1个(Ⅲ类企业10t以上吊式计重表1个);
3) 150kg以上液压试压机1台(Ⅲ类企业100kg以上液压试压机1台)、5㎏~50㎏气压表5个(Ⅲ类企业5㎏~50㎏气压表3个);
4) 机加工测量计量器具(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等)3套(Ⅲ类企业1套);
5) 油漆厚度测量尺具2个(Ⅲ类企业1个)。
4.3.2 检测设备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检测设备:
1) 手提测厚仪、温度测量表、湿度计各1个;
2) 电压表、电流表、电阻测量表各2个;
3) 经认可的机械性能及化学试验分析试验室及其附属的拉力、弯曲等设备、器具,(可外协);
4) 经认可的无损检测机构及其附属的X光拍片机、超声波探伤机等相关设备,(可外协)。
4.3.3 计量检测要求
4.3.3.1无论是企业自备还是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到经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4.3.3.2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协议。
4.4 人员
从事铝质船舶生产的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与其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相适应资格证书的各类生产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依照国家的法律与其所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4.1 技术负责人
4.4.1.1 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4.1.2 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4.1.3技术职称应提供相关证书,主管相关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
4.4.2 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4.4.2.1 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船体、轮机、电气专业的副高或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船体、轮机、电器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4.4.2.2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船体、轮机、电器生产主管各1名(可由4.4.2.1规定的人员兼任)。
4.4.2.3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检验人员,船体、轮机、电气专业应具有指定质量检验员各1名。
4.4.3 技术工人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技术工人:
1) 持证TIG铝焊焊工6名(Ⅲ类企业3名)以上,其中至少有1名为板材3类焊工;
2) 二类以上MIG铝焊焊工至少1名;
3) 持证电器技工2名(Ⅲ类企业1名)以上;
4) 轮机技工3名(Ⅲ类企业1名)以上,其中1名应是持证机械加工类;
5) 有经验喷漆技工1名。
4.5 管理
4.5.1 质量保证机构
4.5.1.1 Ⅰ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取得经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机构认可通过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在有效期之内。
4.5.1.2 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机构,质量体系运转正常。
4.5.1.3 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4.5.2 质量主管领导
4.5.2.1 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4.5.2.2 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4.5.2.3 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4.5.3 方针目标
4.5.3.1 Ⅰ类和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并在企业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或层次上制定可测量或能评价的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层层分解并贯彻落实。企业应对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持续适宜性定期进行评审。
4.5.3.2 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及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考核性。
4.5.4 质量管理文件
4.5.4.1 Ⅰ类和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应具备满足质量体系运行需要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目录。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相应的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4.5.4.2 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配套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4.5.5 采购质量控制
4.5.5.1 Ⅰ类和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
2)如有外协件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3)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制定合格供应方名单;
4)应制定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进厂检验制度。
4.5.5.2 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4.5.5.3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保存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外协件及配套设备供货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
4.5.5.4 对于来料加工建造各类铝质船舶的企业,同样应承担以上规定的采购质量控制责任,必须按照4.5.5.1、4.5.5.2、4.5.5.3的规定控制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采购质量,不因来料加工而被免除其在材料及设备采购方面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4.5.6 过程质量控制
4.5.6.1 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应制定工艺规程,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4.5.6.2 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职工应按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作业。
4.5.6.3 各类铝质船舶生产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管理制度、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作业,并保存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4.5.6.4各类铝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按照船检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船舶建造使用的各种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4.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所生产船舶的特点,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办法;
2)应制定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产品、半成品等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的质量保证措施;
3)应严格执行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保存库房及原材料管理记录。
4.5.8 质量信息管理
4.5.8.1 Ⅰ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质量信息管理机构,配备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设置一条合理的、环节少、流程短、流速快、流向正确的质量信息流程;应制定合理的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4.5.8.2 Ⅱ类和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职质量信息员,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4.5.9 技术管理
4.5.9.1 Ⅰ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以及生产过程中必需的有效的相关标准文件(如原材料标准、检验标准、基础标准、设备标准等);
2) 应制定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齐全,产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完整、正确、统一、有效;
3) 应有工艺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工艺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齐全、完整、正确、统一;
4) 应制定合理的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的程序,设有专门部门负责文件的管理。
4.5.9.2 Ⅱ类和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以及生产过程中必需的有效的相关标准文件(如原材料标准、检验标准、基础标准、设备标准等);
2) 产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完整、正确、统一、有效;
3) 应有工艺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工艺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齐全,产品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
4) 应制定合理的文件管理制度,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
4.5.10 质量检验管理
4.5.10.1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贯彻实施。
4.5.10.2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合格的配套船用产品不装船的制度。严格执行不使用非船用材料、废旧材料和非船用配套产品建造船舶。不准擅自代用材料,若需代用,应经船检部门批准。
4.5.10.3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结合承建船舶适用的规范和船舶建造工艺制定合理的船舶报检项目表,并报船检部门审批。凡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企业一般要在预检合格后再填写申请单通知验船师检验。企业应保存预检资料和验船师的检验资料。
4.5.10.4 船舶建造开工前应向有关船检部门提出申请,并向验船师、船东等出具有关文件资料(包括经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图、工艺文件、报验项目表、焊工人数及资质、外包项目质量协议书)。
4.5.10.5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所建造各类船舶的检验资料。
4.5.11 外包(外协)管理
4.5.11.1 对于船舶建造过程中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外协)方的能力,制定合格承包(外协)商目录,并与选定的承包(外协)方签订质量控制协议。
4.5.11.2 承包(外协)方应具有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控制能力,能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负责。
4.5.11.3 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质量控制办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4.5.11.4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对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
4.5.12 设施设备管理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设施、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修和保养设施、设备,保证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存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4.5.13 焊接材料控制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焊接材料的使用管理,制定焊接材料管理制度,明确其进货、保管、烘焙及领用要求,设置专门的存放场地。
4.5.14 文明生产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文明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厂区内各车间、科室、库房等要清洁、明亮,工作条件应满足生产需要;
2) 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保养,应及时清除废料、回料、废弃物、油垢等;
3) 生产场地、生产设施、库房等应布局合理,道路平坦畅通;
4) 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工艺装备等应按规定放置;
5) 在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各分段、总段等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应按作业规程操作,防止损伤所运输物品;
6) 各类操作工人应文明作业,不野蛮操作;
7) 车间内各种工件摆放整齐。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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