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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难的外籍船舶救助工作

【颁布单位】:交通部

【发 文 号】:交救发〔1997〕422号

【颁布日期】:1997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11日

【标  题】:加强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难的外籍船舶救助工作

关于加强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难)的外籍船舶救助工作的通知
交救发〔1997〕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海上搜救中心、交通厅(局、委),各外轮代理公司,各港务局,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各救捞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航行在我国沿海和进出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逐年增多,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外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难)等海事时有发生。保障外籍船舶的航行安全和做好遇险(难)船舶的救助工作,是我国政府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应尽的国际义务,是关系到维护和树立我国海运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是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的必要条件。部研究决定,要认真纠正目前在救助外籍船舶中存在的混乱现象,更好地实行统一指挥和实施有力的救助,克服少数单位以权谋私,损害我国对外形象的严重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难)的外籍船舶的救助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理顺对外籍船舶救助的管理职责。外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难)人员的搜救工作,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各级搜救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专业救助队伍、过往船只和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施救,确保遇险(难)外籍船舶的人命安全。对遇险(难)外籍3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及财产的救助,由交通部救助打捞组织专业救助队伍及有关救助力量进行施救。
二、救助外籍船舶,要按照国际惯例签订救助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各级搜救、港务监督部门及外轮代理公司,要大力支持涉外救助打捞工作。在得到外籍船舶遇险(难)和沉船的信息后,要通报交通部救助打捞局。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涉外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我海运大国的对外声誉。
四、交通部救捞系统,是我国唯一的一支海上专业救捞队伍。是国家投巨资建设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队伍,它担负着我国海水域的人命救生、船舶财产救助、沉船沉船沉物打捞、清障、海上溢油的应急清除和消防等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和海洋资源开发等活动安全的任务。特别是要做好外籍船舶的救助打捞技术水平和船舶设备的现代化程度,尽快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以适应海运和海洋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外籍船舶 救助 打捞 通知
抄 送:部办公厅,水运、体法、外事司,部安监局、救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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