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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部

【发 文 号】:交通部交公路发 〔1999〕278号

【颁布日期】:1999年06月07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01日

【标  题】: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1998年12月26日,安徽省定远县化建公司一辆客货两用车,装载6万支雷管、4.4万米导火索,途中与一辆客车相撞发生爆炸,造成18人死亡、60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对此,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吴邦国副总理指出:要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一是防止被盗、遗失;二是确保爆炸物品运输过程的安全。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贯彻部制定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等管理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切实搞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危险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一旦某个环节出版疏漏,容易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毁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提高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章和规定,依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护和安全质量教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将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志、托运和单证、承运和交接、运输和装卸、保管和消防全过程都纳入管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安全无误。

 

  三、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对无证单位承运危险货物,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责任大、专业性强,要求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专业知识。交通主管部门要从严培训、从严考核,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从根本上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五、加强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并根据不同的货物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安全装置,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铺垫木板、橡胶板等衬垫措施。

 

  六、规范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报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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