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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 作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来源: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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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湘安监危化〔2012〕10号

【颁布日期】:201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12年2月20日

【标  题】: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

湘安监危化〔2012〕10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企业: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已经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证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与《办法》一并实行。

  一、发证范围

  本省行政区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应依法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本企业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品反应的原料。由本企业生产、为其他企业生产过程提供化学品反应原料的产品(包括副产品)应认定为本企业最终产品。

  (三)危险化学品判别,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混合物的,对导致其主要危险性的一种或多种化学品成分进行“择重判别”,即混合物产品中导致主要危险性的化学品名称及说明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一致的,则判定该混合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四)生产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含发酵等生物化学方法)等。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使用某种危险化学品加入其他危险化学品溶剂进行物理稀释和混合,也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

  (五)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的生产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可将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进行单列,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后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实施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在湘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直接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前款以外的企业(含中央在湘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省安全监管局在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视情况征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省安全监管局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将有关情况如实反馈给省安全监管局。现场核查及企业整改安全隐患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三、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其中部分审批条件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规划和布局:在《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视为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和老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建在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化工区(包括化工园区和化工片区)内。

  (二)重大危险源:对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应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不同自然人时,应分别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四、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和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文件;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设立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设立企业厂址、老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所在化工区的备案文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名单,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五、安全评价

  接受企业委托后,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及安全评价有关导则、制度等规定,指派评价人员到企业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出具结论明确、格式规范、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真实性及评价结论负责。

  (一)安全评价报告应设置“安全评价简况”章节,简要描述企业概况、周边现状、产品及原料、工艺技术、“两重点两重大”情况(即重点危险工艺、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建设项目历史情况和评价结论等。

  (二)安全评价报告应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和反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真实情况的总平面布置图复制件及电子版;安全评价报告须胶装成册,由安全评价人员、审核人员亲笔签名,并在签名当页注明生产企业名称。

  (三)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评价为“合格”:

  1、具备《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办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3、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按照进度严格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副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其中正本上“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发证机关可视情况在副本中通过粘夹附页载明企业简要总图运输布置,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同时在正、副本“许可范围”注明“粘夹附页总图”。

  (二)2011年12月1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对已经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老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到期后不再予以延期。

  (三)原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范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提纯的企业)应依法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凭原证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本意见规定的文件、资料,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许可手续后,方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原纳入有关文件“暂不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办法》的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已建成投产的企业,可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本意见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五)依照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或者被依法关闭终止生产活动的,申请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七、延期许可

  (一)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应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意见“申办材料”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依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直接延期的企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后,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可以不提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县、市安全监管部门确认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

  2、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证书;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文件。

  八、其他

  《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湘安监危化﹝2007﹞167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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