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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2009]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标  题】: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水利局制订的《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与管理,保障电站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境内已投入运行的中小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对《大坝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核准。

  (二)对大坝位移等重要建筑物观测结果进行抽查。

  (三)对大坝等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四)对水电站机电设备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五)对水电站运行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水电站申领、报送《水电站安全年检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安全年检材料。

  (三)水电站交纳年检费。

  (四)主管机关对水电站安全进行评价(鉴定)。

  (五)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发《水电站安全年检合格证》。

  第五条 首次年检由水电站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第二年及以后的年检由水电站于每年1月1日前报县、市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按权限在3月1日前开展电站安全年检。

  第六条 水电站申报年检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电站安全年检申请表》。

  (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及批文。

  (三)水电站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四)水电站特种设备等安全检验报告。

  (五)《水电站安全年检合格证》。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电站安全年检主管机关。

  第八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总装机在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上或大坝坝高在30米以上的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年检;大坝坝高在30米以下且总装机小于2000千瓦的水电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水电站无正当理由在1月1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主管机关以公告或告知书责令水电站申报,3月1日前仍未申报的视为未年检水电站。

  第十条 对未开展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防汛部门责令其空库运行,电网企业不能接受其发电上网,工商部门不能通过其营业执照年审,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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