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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汽车检测站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检测站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汽车检测站的公正性,检测结果科学、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计量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不解体检测的汽车检测站。
第三条 湖北省技术监督局是计量认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北省汽车检测站计量认证的监督管理和发证工作,负责计量认证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湖北省交通厅是汽车检测站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汽车检测站计量认证管理工作;湖北省计量认证交通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交通评审组)负责组织全省汽车检测站的考核、评审和计量认证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二、计量认证
第四条 计量认证的申请
申请计量认证的汽车检测站应按照《湖北省汽车检测站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办法》(附件1)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持《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2)及有关文件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省交通厅统一受理,报省技术监督局审查后下达计量认证计划,由交通评审组组织实施。第五条 计量认证的准备
提交计量认证申请的汽车检测站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方可进行计量认证。
1、按照JJG1021?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附录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的规定编写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手册推荐采用易修改更换的活页式。
2、所用汽车检测设备应送湖北省交通计量检定站检定或测试,取得相应的检定合格证或有效的测试报告,并按规定贴上标志。通用计量仪器送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对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本单位可以自校,但要制定校验方法,以作为检验时的工作文件。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汽车检测站可以试运行,但不得超过三个月。3、按有关标准、规程制定《检测实施细则》,其中,现有检测方法或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满足要求。
4、从事汽车检测的操作和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省交通厅考核合格,持有《汽车检测员证》。5、按要求建立所有仪器设备档案,建立被检车辆、技术标准及规范、技术人员、文件制度分类档案并进行有效管理。
6、根据申请计量认证的内容,整顿环境条件,应保证检测车间(场地)宽敞、明亮、通风、安全,保证被检车辆进出畅通、方便,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以上准备工作完成后,可向交通评审组提交按第四条所述的自评报告,《质量管理手册》,《文件汇编》(含批准文件、主管部门公正性声明、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等)共三份工作文件。
第六条 计量认证的评审
1、交通评审组接到申请认证单位的工作文件后,为了保证正式评审的顺利进行,帮助申请单位解决认证准备工作的问题和困难,将组织2?人对其进行抽查和预审(准备较好的单位可将抽查和预审一并进行),根据预审情况,向申请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写出预审报告,协商正式评审的时间。
如果在正式评审时发现预审中没有发现的问题而影响评审通过,预审组应承担相应责任。
2、评审组一般由4?人组成(含当地技术监督部门1人),评审组成员必须持有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评审员证书》,也可根据专业特点邀请有关专家作为特约评审员。
3、计量认证依据《湖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见附件2)进行评审。
4、凡评审通过的汽车检测站,由交通评审组写出评审报告,连同计量认证申请、《质量管理手册》、《文件汇编》一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审批,审查批准后,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可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并由发证部门向社会公布。汽车检测站方可有权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第七条 单项计量认证
对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汽车检测站,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1、对于某一检测项目,在以前计量认证时,由于条件不具备,没有申请或申请了未通过,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已达到了要求。
2、由于汽车检测技术的进步和经过检测工作的实践,发现必须增加的检测项目和参数。
单项计量认证申请和评审由省技术监督局受理,交通评审组参加,有关申报和管理程序要求同正式计量认证。
三、计量认证复查和计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由交通评审组会同当地技术监督局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由省技术监督局审批换证,可延长五年。
第九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的复查
1、计量认证合格单位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申请程序及有关要求同 第四条。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复查换证:
(1)在有效期内有计量违法行为,经技术监督部门查实给予计量行政处罚的;
(2)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
(3)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仍没有做好复查准备工作的。
3、复查的主要内容按照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进行。同时应包括:认证项目和参数的审查;《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上次正式评审时提出的问题是否改正;认证水平是否巩固提高;认证前后的变化;汽车检测工作水平和社会效益评价。
4、复查的重点是:
(1)机构及主要人员是否有变动,能否满足工作需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了修改,体系运行中是否有申诉处理记录;工作质量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是否保证了第三方公正性。
(2)仪器设备档案是否规范、完整,使用维护记录是否齐全,周期检定和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现有仪器设备的功能能否满足要求,是否增加和更新(要求新度系数大于0.65)。
(3)检测工作是否按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原始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两年以上,检测报告是否规范并符合三级签字、核准、审批要求,质量异议和申诉是否进行了合适的处理。
(4)技术和质量保证负责人是否变动,变动后是否按规定报告和备案;培训计划是否实施,新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环境条件是否有所改善,是否符合满足现行检测工作的要求。
(6)《质量管理手册》执行和修改情况(修改后需用新版本号);内部工作文件修改情况(至少修改1?次);
各项制度动态管理记录。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复查不予通过。
(1)五年中周期溯源有严重问题,主要检测设备未按规定送检;
(2)出具的数据有超出计量认证范围;
(3)伪造数据;
(4)有重大检测质量事故;
(5)严重丧失公正地位。
第十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汽车检测站,在五年有效期内(含复查换证后的五年有效期),交通评审组监督检查需会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1?次的监督检查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量发〔1991〕55号文件(鄂交技〔97〕154号文转发)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汽车检测站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和有关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汽车检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测站人员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人员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主要负责人(站长,技术、质保负责人)确需变更时,应严格按要求选任,并报省交通厅和省计量认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汽车检测站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周期(一年)送检和校准。也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情况对检定(校验)周期作适当增减,一般按一次增或减三个月、观察一年后视情调整,经调整的仪器设备检定(校验)周期应报省交通厅计量主管部门和省计量认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汽车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因故障修理、调整后,必须及时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五条 实行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
四、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或未进行计量认证考核)而正式营业的汽车检测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检测仪器设备或伪造检测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办理。 五、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及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专业、港航运输专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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