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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二)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 15603-1995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1996年2月1日

【标  题】: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5 贮存场所的要求
  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5.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5.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5.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4.4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4.5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气采暖和机械采暖。
  5.4.6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6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6.1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1
  表1
  


  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

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7 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7.1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7.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7.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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