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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八)

【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GB 50074-2002

【颁布日期】:2003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

【标  题】:石油库设计规范

9输油及热力管道

9.0.1 输油及热力管道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设计条件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0.2 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热力管道,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3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门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4埋地输油管道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m,在其他地段不应小于0.5m

9.0.3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以及埋地管道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道及非弹性敷设管道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9.0.4 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度,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套管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边不应小于1m。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 ‰

2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3 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9.0.5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8m(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应小于1m

9.0.6 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有特殊需要的部位可采用法兰连接。

9.0.7 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9.0.8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 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 输送易凝油品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9.0.9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油品,应设专用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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