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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三)

【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GB 50074-2002

【颁布日期】:2003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

【标  题】: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4.0.1 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2 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2)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年。

3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湖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4.0.6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 的规定。

4.0.8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 的规定。

4.0.9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n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3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杆高

1.5

杆高

1.5

杆高

1.5

杆高

1.5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注:1.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2.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垒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3.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战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4.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5.2~4的折减不得叠加。

6.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7.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表5.0.3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8.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0.3 的规定增加50%。

9.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0.8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企业建筑物、构筑物

安全距离

油品类别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

甲类生产厂房

甲类

物品

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

或散

发火

花的

地点

厂内

铁路

厂内道路

一、二

主要

次要

油罐

(TV

为罐

区总

容量

m3)

TV≤50

甲、乙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5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0

25

25

25

25

30

35

25

15

10

1000

30

30

25

30

40

40

25

15

10

TV≤250

15

15

12

15

20

20

20

10

5

250

20

20

15

20

25

25

20

10

5

1000

25

25

20

25

30

30

20

15

10

5000

30

30

25

30

40

40

25

15

10

油泵房、灌油间

甲、乙

12

15

12

14

16

30

20

10

5

12

12

10

12

14

15

12

8

5

桶装油品库房

甲、乙

15

20

15

20

25

30

30

10

5

12

15

10

12

14

20

15

8

5

汽车灌油鹤管

甲、乙

14

14

15

16

18

30

20

15

15

10

10

10

12

14

20

10

8

5

其他生产性建筑物

甲、

乙、丙

12

12

10

12

14

15

10

3

3

注:1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20%折算计入油罐

区总容量。

2对于埋地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

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

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7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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