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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 作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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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我省职业病防治现状

  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明显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目前,我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约2万余家,主要集中在煤炭、冶金、石化、建材、化工、轻工、陶瓷、医药、纺织、机械制造等行业,接害工人约169.8万。尘肺病是我省主要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75 %。截至2008年,累计尘肺病30830例,死亡12630例。2008年新发尘肺病391例,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年来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着劳动者健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病防治投入不足;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少职业病防护知识,自我防护意识差。职业病防治机构数量少、技术能力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不够深入,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不断出现,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依法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

  2.立足当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3.深入宣传,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全省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平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二)具体指标: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5.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健全监管网络,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监管的能力。

  6.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7.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职业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检查费用,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2.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与控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4.做好职业病人救治。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突出抓好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切实降低新发尘肺病发病率。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陶工尘肺、铸工尘肺、水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2.有效遏制重大职业中毒发生。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订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努力控制职业性放射性危害。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1.开展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监测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和交通工具,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3.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使通过资质认定的综合医院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业病诊疗能力。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5.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信息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电子政务网络,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6.逐步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的结合,逐步使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的能力,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

  (四) 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科研成果。

  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五)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制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省情况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省级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卫生、安全监管、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卫生厅为召集单位,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订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起草我省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并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起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行为处罚的地方法规草案;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出台产业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职业病人的管理和权益保障。

  5. 总工会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6.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救助。

  7.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8.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9.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

  10.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三)强化监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设施。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的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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