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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办法[2009]

【颁布单位】: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

【发 文 号】:厦公交警〔2009〕28号

【颁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标  题】: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办法[2009]

 

交警支队各相关处(室)、大队,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交警支队各处(室)及各大队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引导事故车辆采用自行协商、现场快速处理等事故处理方式,严格核实事故事实,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三、各保险公司要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完善理赔流程,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对理赔过程中发现存在虚构事故事实、恶意扩大损失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申请对案件进行核查,共同打击骗赔行为。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效率,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快速处理是指依据“模糊责任”定责规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一名交通警察在现场当场处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总损失在三万元以内或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一万元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按照本办法实行现场快速处理。但当事人离开现场涉嫌逃逸以及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除外。

  第四条 现场快速处理遵循一方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模糊责任”定责规则。

  第五条 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一万元(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不受此限),且没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由当事人可按下列方式协商处理。

  (—)发送彩信或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拍摄现场,保存证据的:

  1.当事人用手机或其它照相、摄像设备,拍摄事故现场前后景及车辆碰撞部位后即行撤离事故现场;

  2.将现场照片发送至“10657302111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彩信服务平台(简称彩信通)。彩信发送不成功(即发送三分钟后未收到回复的)或使用其它设备拍摄事故现场的,应保存所拍摄现场非编辑图片(图像)作为证据。

  3.在24小时内,当事人一起驾事故车辆到厦门市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以下简称“定损中心”),由定损中心驻勤交通警察根据收到的彩信或当事人所保存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指导当事人进行自行协商或认定事故责任。

  发送彩信成功,无赔偿责任一方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确认对方联系电话及车辆号牌、驾驶证号后,可自行驾事故车辆到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

  (二)当场协商处理的: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2.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协议书,共同签字后各持一份;

  3.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各方当事人一起驾事故车辆到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

  除成功发送彩信至彩信平台外,当事人应当场向定损中心(报备电话5650110)或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报备。

  第六条 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方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有一方车辆损失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应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应立即报警并可联系施救尽快到场撤离现场。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八条 总损失在三万元以内,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对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适用现场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后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名后,由交通警察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有关情况并交付当事人。

  第九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现场报警,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但当事人要求当场提供交通事故证明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有关情况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当场作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妥善保留事故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向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损中心驻勤点申请复查。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现场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定损中心,按以下方式理赔:

  (一)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由各自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本车的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复查决定有异议、调解或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对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其他不适用本办法实行现场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使用“彩信通”到定损中心办理事故确认、申请复查和定损理赔的,应当于每天8:00-22:00(包括节假日)办理,其余时间段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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