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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点击下载:《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