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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 文 号】:DL 612-1996
  【颁布日期】:1997年2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1日
  【标  题】: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点击下载:《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责任编辑:暮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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