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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渝府发[2010]93号

【颁布日期】:2010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10年9月26日

【标  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10]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三)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强力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在企业自查自评、乡镇(街道)初审复核、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基础上,实施分类指导,督促整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作为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企业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教育培训等12项基本制度和事故预案、科技装备、安全投入等12本基础台账。实施全员安全承诺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六)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七)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健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员工安全信息卡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八)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等工作机制。企业要落实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九)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地下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严格考核;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情况纳入本人安全信息管理。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各类企业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高危行业(领域)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三)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完善全市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调整充实专家组成员,完善专家决策系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和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十四)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还要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之内完成。鼓励机动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推广大型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具体办法。

  (十六)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2年内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要加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行政许可、调度统计和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信息化。

  五、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力量,积极探索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改革试点,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八)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从综合监管的角度,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

  (十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实施道路客运公交化和公司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生命工程”,加大校车、摩托车和乡村道整治力度。实施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推进矿井机械化、自动化建设。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加强对高层、地下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开展消防设施专项整治。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监管;生产企业要集中进入化工园区;强制推行紧急停车、自动连锁、联网监控等技术装置;建立集“交易、储存、配送、回收”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二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制定《重庆市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开通全市“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二)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武警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居)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加快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分区域储备救援物资。推进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二十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专业应急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十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大风、雷电等极端气象信息。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五)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八、加强安全生产政策引导

  (二十八)促进安全技术装备科技研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建设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中国西部安全(应急)产业基地,积极争取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二十九)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国家规定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关于小煤矿瓦斯治理经费和配套资金,严格专款专用。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水上搜救补偿机制。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办法。

  (三十一)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办学机制和模式。提升重庆安全工程学院办学水平,组建安全生产职业技术学院,支持高等院校和高职、中职学校设置安全工程类专业,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推进集约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九、强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加快编制和实施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全市“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推进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

  (三十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制定完善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措施。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关闭。

  十、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四)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发挥好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规定,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五)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三十六)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等。规模以下的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

  (三十七)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督办力度。加快研究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地方性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一般事故查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实施委托乡镇(街道)安全执法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备案、事故定期分析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遵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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