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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

【颁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监管局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标  题】: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结合我市情况,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相关考试,是指北京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相关考试工作中承担命(审)题、制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工作的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组织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实操考官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五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级或下级部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相关考试有关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未履行监考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严重抄袭现象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考试有关的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且后果严重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涉及保密的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本系统之外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建议其工作单位参照上述情形进行处理。

  第十条 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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