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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颁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 文 号】:(2000)京安字第001号

【颁布日期】:2000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2日

【标  题】: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市政府关于成立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负责全市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并督促本市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表彰、奖励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经委),承担日常工作。主要工作: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指示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二)审核年度6种非正常死亡事故控制指标,汇总全市6种非正常死亡事故情况并通报有关单位。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五)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六)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七)承办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方式,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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