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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发 文 号】:京劳特发[1996]59号

【颁布日期】:1996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08日

【标  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首钢、燕化、北京矿务局、市建工集团、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劳部发[1995]161号《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便于今后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1996年5月15日对全市范围内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普查。各有关单位将《厂内机动车辆统计汇总表》(见附件)填写后于1996年5月20日前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二、凡属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均在统计范围之内。
三、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市建工集团、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系统所属厂内机动车辆由以上各主管部门统计填报,其它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由当地区、县劳动部门填报。
四、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办法和检验细则等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定。建档卡片、牌照、合格标牌等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附件:1、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通知
2、厂内机动车辆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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