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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开展(矿山安全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发 文 号】:京劳职安发[1996]55号

【颁布日期】:1996年04月1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15日

【标  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开展(矿山安全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开展(矿山安全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劳办发[1996]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做好矿山企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年5月,值《矿山安全法》实施三周年之际,劳动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再次掀起宣传贯彻《矿山安全法》的宣传月活动,各级劳动部门应当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督促辖区矿山企业认真深入地做好《矿山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以有效地促进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山开采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各地区要按部“通知”精神,在今年五月的《矿山安全法》宣传活动中,结合“全国第六次安全生产周”活动,落实劳动部关于加强对乡镇矿山的管理的要求,开展一次矿山安全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专职工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乡镇矿山企业的管理状况等。对于无证上岗的人员,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对于乡镇矿山企业中突出的问题和难点,要创造条件,重点加以解决,对于无证开采的矿井及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矿山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宣传月后,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本次活动的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汇总,于1996年6月10日前报市劳动局职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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