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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发 文 号】:京劳保发字(1991)93号

【颁布日期】:1991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1991年04月10日

【标  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A166071199102
【标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1.03.29
【实施日期】1991.04.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生产管理
【文号】京劳保发字(1991)93号
【题注】
【正文】
房山区、门头沟区劳动局,北京矿务局工农区办事处:


  现将《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此件要求,组织力量,迅即落

实。

  在乡镇煤矿实行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制度,对促进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望你们根

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本年度内,采取边整改,边验收的办法,分期分批实施认证。对于年内仍达不到认证条

件的矿井,必须依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给予限期整改、停业、

关闭等必要的惩处,以保证矿井的安全。

  附: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劳动部《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

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地方国营煤矿以及乡镇办、村办、个体办、联办煤矿(以下简

称乡镇煤矿)。

  第三条 申请办理《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矿长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2.矿井具有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井下生产做到消灭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干打眼;

  4.矿井具有两个以上能直达地面独立上、下人的出口;

  5.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有足够的风量;

  6.沼气矿井,采用机械通风,并配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必要的检查仪器,有严格的瓦斯检查

制度;

  7.矿井设有安全检查机构或配有相应比例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8.矿井有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矿井配电系统示意图、井下避灾线路图,并做

到随作业进程及时填绘;

  9.矿井建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奖罚、事故处理制度,并依照有

关规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0.矿井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

  11.矿井其它条件符合《矿山安全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乡镇煤矿,应填写《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经乡(镇)矿山安全监察科(室)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劳动部门初审。区劳动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实

地检查核准后,报请市劳动局审批,并由市劳动局统一发给"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

  第五条 凡变更开拓方式、开采规模,必须重新申报,经区劳动部门审查核准报请市劳动局审批后,方可

重新更换《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

  第六条 各区劳动部门对已颁发《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矿井,要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限期

整改;逾期不改者,吊销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并根据《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

给予处罚。

  第七条 《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和《北京市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

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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