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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事厅

【发 文 号】:皖人发〔2007〕99号

【颁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4日

【标  题】: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皖人发〔2007〕99号

各市人事局、安全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皖企业:

  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人事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根据文件要求,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2、2007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服务的岗位,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二、认定组织
  由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全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省直各单位和中央在皖单位可直接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二)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各单位、中央在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职务聘书。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在皖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格者名单报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安徽省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8年8月底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人员材料时,必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时,可送复印件。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部门)或单位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资格。
  (五)凡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优先推荐具备申请条件,且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均需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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