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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皖人发〔200799

各市人事局、安全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皖企业:

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人事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根据文件要求,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安徽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安徽省按照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要求,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中小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按照全国统一大纲要求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安徽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取得奇特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安徽省人事厅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受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 安徽省人事厅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第十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延续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单位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可在中小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执业,也可在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义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相关处罚办法将参照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在全省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安徽省人事厅会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人事厅和安徽省安全生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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