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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明电〔2014〕15号

【颁布日期】:201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14年9月24日

【标  题】:关于湖南省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15时20分,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踪、33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4栋包装材料库(每栋160平方米)、1栋筒子库(200平方米)和1栋成品库(300平方米)被炸毁。据初步调查分析,该厂超生产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在包装材料库和筒子库内违规组织生产直径40毫米的小礼花。由于现场管理混乱、严重超员超量,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施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部分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上存在明显漏洞,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当前,已经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是事故易发、多发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严防烟花爆竹事故发生。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同志9月19日在与22个烟花爆竹重点县县委书记开展谈心对话时的重要讲话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当前,务必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92号)要求,在坚决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攻坚战的同时,突出抓好今年旺季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强化暗查,开展一次全面的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二是严格把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关,坚决做到对“六类”企业一律不复产。三是切实加强对未批准复产、停产整顿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要坚决贯彻执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行为。严禁“三超一改”、分包转包、冒牌生产,严禁“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不足、“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不达标的企业开工生产,严禁在同一工房内从事多个危险工序作业或将高危险等级工序置于低危险等级工房进行,严禁旺季超能力、突击生产。发现企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全面整治小礼花、礼花弹等A、B级产品生产企业。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地区要对小礼花、礼花弹等A、B级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集中整治。要严格把住小礼花、礼花弹等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的许可准入关,从严控制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生产企业数量。要严格执行B级小礼花、B级以上小礼花组合烟花只能由礼花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的规定,结合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安排,现有小礼花、B级以上小礼花组合烟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变更工作必须于2014年11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告。

  四、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质监、海关等部门,全面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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