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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行〔2014〕99号

【颁布日期】:2014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14年9月5日

【标  题】:关于印发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重点县攻坚战包片督导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2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煤与瓦斯实现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乔铁峰、徐西春;010-64464044,64464787。电子邮箱:hgs@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9月5日

  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2号)要求,做好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核定依据与原则

  (一)核定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二)核定原则。

  1.从快核定。重新核定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要严格按照核定程序,做到“随报随审”、“随审随批”,2014年底前,完成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

  2.分工负责。按煤矿隶属关系,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核定工作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其他煤矿由50个重点县攻坚战包片督导小组负责核定组织工作(完成核定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审查),省级负责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确认、公告和材料上报工作。

  二、核定范围

  50个重点县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煤矿(不包括基建项目和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

  三、进度安排

  1.2014年9月20日前,请各省(区、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部门将辖区内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名单(格式见附件1),和核定工作进度安排,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2.2014年9月下旬,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集50个重点县包片督导小组组长和各省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听取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汇报,进一步部署开展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3.2014年12月10日前,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完成核定工作。

  4.2014年12月20日前,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完成所有核定结果审查确认工作。

  5.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工作。

  四、组织实施

  1.50个重点县包片督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全面负责重新核定的组织工作,督促核定单位按时提交报告。

  2.包片督导小组和50个重点县攻坚战领导小组要根据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片负责、责任到人,加强监督、及时指导,确保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

  3.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要会同重点县包片督导小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严格程序、从快审查、及时确认、即时公告”的要求,做到核定报告完成一个、审查一个、确认一个,并随即完成公示和有关情况上报工作。

  五、保障措施

  1.从9月份开始,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各地区重新核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排序结果抄送各省(区、市)及地市组织部门。

  2.对不能按时完成重新核定工作的地区,取消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监察先进单位评优资格。

  3.50个重点县内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所需费用,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承担,其他煤矿由省、市两级政府负担。各省(区、市)要按照安委办函〔2013〕82号文件要求,确保核定费用到位。

  4.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专家按照10%的比例对核定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核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或核定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将对负责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开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抽查合格率较低的重点县,辖区内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再次全部重新核定。

  5.各省(区、市)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于每月24日前将能力核定报告完成情况、审查确认情况、核减产能具体情况(格式见附件2)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6.对于按时完成核减任务的省份和煤矿企业,优先安排其所属其他煤矿生产能力核增工作。

  附件1.省(区、市)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情况表

  2.省(区、市)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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