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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91号

【颁布日期】:2014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14年9月4日

【标  题】: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附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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