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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 推动经济安全发展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张绍明

  2013年8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影响,这部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执政理念。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一个时期,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总书记于2013年6月6日作出重要批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领域,从我省的情况来看,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从业单位中小企业比重大,部分企业工艺落后,安全管理不到位,装置本质安全水平差;二是化工园区发展水平不高,缺乏园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范;三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淡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化工安全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来加以解决,从而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稳定我省安全生产形势。

  2002年国务院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作了修订。这部行政法规取代了1987年制定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宗旨和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世纪90年代,我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省政府规章必须作出相应调整。

  二、《办法》的立法依据

  (一)法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该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原则规定,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法规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作出具体规定,为《办法》提供了直接的行政法规依据。

  (三)地方性法规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事故调查处理等,为制定《办法》提供了直接的地方性法规依据。

  此外,《办法》还吸纳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等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是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共八章五十七条,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定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制度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严格问责体系

  为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办法》在总则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并明确了各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办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督检查作出规定,强调各部门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二)规范危险化学品园区管理

  近年来,我省化工行业呈高速发展态势,2012年全省石油化工行业工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其中化肥产量1164.26万吨,居全国第一,磷化工产值达千亿元,是名副其实的化肥、磷化工大省。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原来地处偏远郊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逐渐被新兴的居民区和商业区包围,导致许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合要求,加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园区的建设,《办法》专设一章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并保证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强调危险化学品园区应当定期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新建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并在园区内建设,现有项目限期迁入园区;并对园区的建设、布局及内部管理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三)提升危险化学品单位本质安全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点在于生产储存装置的本质安全化程度,实施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是提升危险化学品单位本质安全水平、降低风险、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措施。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一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中相当一部分没有实现自动化控制和采取安全联锁装置,《办法》根据目前全国及我省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实现自动化控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大型化工生产装置危险程度高,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作出了装设紧急停车系统的规定。上述规定的设置,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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