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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亮点解读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新增了五项监管职责。

  填补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空白

  近年来,在城市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出现。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和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初步统计,目前浙江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约有15604幢,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有672幢,高层建筑数量位列全国前列,但对应的救援装备有限,浙江有1台高达101米的云梯车,有42米与53米的云梯车及高攀车114辆。

  “高层建筑防火灭火是国际性难题。”浙江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崔春起介绍说,高层建筑楼层高、体量大,布局复杂、形式多样,人员和物资高度集中,加上高层建筑业主、使用单位多,产权关系不够明晰,日常消防监管难度大。

  为此,浙江认真吸取了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于2010年启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先后征集了47个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各类立法专题会议20余次,最终出台了这一规定,填补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着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介绍说,《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火灾预防为核心,全文共24条,从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职责、监督检查、管理模式、隐患整改等方面作了规定,着重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强化火灾隐患整治、源头防范和责任追究,对多业主和使用人的高层建筑实行统一管理。

  杨必明说,规章明确了业主是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使用人在使用范围和期限内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或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来明确责任。

  “规章规定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必须明确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杨必明告诉记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应当履行防火巡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维修保养、检测,划定禁停警告标志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等六项消防工作职责。

  如果统一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等统一管理机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规定还对普通百姓提出了义务性要求。”浙江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徐景说,普通百姓有义务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同时对百姓提出约束性要求,列举超负荷用电、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等八项禁止性规定,并制定了罚则。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崔春起介绍说,规定明确了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要求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和检测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二是规定了高层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将科技管理方法写入立法,依托科技途径实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时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三是将火源管理纳入严管严控对象。明确规定,禁止高层建筑外墙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保温材料,对超负荷用电、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火灾危害扩大等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另外,规章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物业主管部门、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

  加强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

  规章实施后,作为高层建筑的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又新增了哪些安全监管职责?

  徐景介绍说,规定第18条至23条对此作了明确要求,新增了五项监管职责:

  第一项职责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高层建筑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由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抽查情况;

  第二项是应当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及时登记、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项是发现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项是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有关处罚决定书,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视情将处罚情况抄告物业主管部门;

  第五项是应当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际,加强对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消防服务行业的有关信息。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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