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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13〕6号

【颁布日期】:2013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3年2月21日

【标  题】: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3〕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2013年在全国煤矿开展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主题实践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总要求,向所有煤矿深入宣传《七条规定》,督促煤矿对照《七条规定》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遵守《七条规定》,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以《七条规定》为抓手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矿长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推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步骤和内容

  主题实践活动从2013年2月下旬开始,具体分为集中宣传、自查整改、检查抽查和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集中宣传阶段(2月下旬—5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领导带队赴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召集煤矿矿长,面对面发放、宣讲《七条规定》,当场考核并签订承诺书,启动主题实践活动。

  矿长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七条规定》和致矿长的一封信,给矿工宣讲《七条规定》,并组织考核,所有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承诺书。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地方媒体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动员广大煤矿工人共同努力,依靠广大矿工共同监督落实。

  (二)自查整改阶段(6—9月)。

  煤矿企业要对照《七条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列出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全面开展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工进行整改。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选树正面典型,查处并剖析反面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会,交流工作经验,褒扬积极整改、效果显著的煤矿,鞭策问题严重、进展缓慢的煤矿。

  (三)检查抽查阶段(10月)。

  煤矿企业对照《七条规定》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后,要报请当地政府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检查审核。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权限及时组织检查,层层签字,落实监管责任。省(区、市)所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局长审批,市(地、州)所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市(地)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并派专人盯守,拒不停产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对煤矿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不符合《七条规定》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处罚。对组织主题实践活动不认真、工作推动不力、整体效果差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并向国务院安委会报告。

  (四)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

  各省级安委会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果及经验,推荐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矿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分析问题和差距,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结材料,于11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评选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矿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并通报表彰。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宣传贯彻《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三下降”的重大举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主题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各省(区、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煤矿安全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统一部署本地区主题实践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活动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宣传、指导和帮助。煤矿自查整改期间,要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技术服务,积极协调解决煤矿在证照办理、人员培训、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技术改造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日常监管和检查抽查阶段,要严格监管执法,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并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监督检查各地区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并对煤矿开展抽查和重点监察,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对贯彻落实《七条规定》不积极、整改不力的煤矿,要有严厉推动措施,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管监察执法中发现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要书面移送同级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分别按期上报“打非治违”重大案例和相关统计数据。

  (三)注重结合。各地区要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组织联合执法;要把落实《七条规定》与煤矿整顿关闭、瓦斯防治等专项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机械化改造、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部署。对实际资源枯竭、顶风违法或整改无望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和退出;对资源充足但技术、管理水平难以提升的煤矿,要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并开展机械化改造。要把落实《七条规定》与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结合起来,不符合《七条规定》的煤矿,一律不准复产。

  请各产煤省(区、市)安委会立即把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所有煤矿企业。主题实践活动中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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